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湖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 案》要求,为建立健全律师调解制度,推动形成多元化纠纷 解决机制,结合实际,就我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制定以下 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围绕全面 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深化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 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坚持依法、平等、自愿、中立、保密、 便捷高效原则,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正义,增 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 任务目标
根据完善矛盾多元化解机制、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 力现代化建设要求,探索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建立健全律师调 解工作机构,规范律师调解工作程序,制定完善律师调解工作 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为法 治衡阳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三、试点内容
(一)建立工作机构
1. 建立衡阳市律师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分管副院长、市司法局分管副局长任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立 案信访局局长、市律师协会会长任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立 案信访局、市司法局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法律援助科、市法 律援助中心、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下 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律师协会,市律师 协会秘书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律 师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
律师调解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市 律协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制定律师调解工作制度,指导设立 律师调解中心(工作室),指导全市律师调解工作,落实律师主 持调解权益。
2. 在衡阳市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名称为“衡阳市律 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主要职责是:做好与人民法院特邀调 解的协调对接工作;负责审核并向人民法院推荐参与调解工作 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负责律师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以 及考核、惩戒和奖励;接受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 参与矛盾化解和纠纷调解;向各律师事务所、各公共法律服务 中心律师调解工作室转办案件等工作。
3. 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或具备条件的
人民法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名称为“法院(法庭)标准名称 +律师调解工作室”),选聘律师调解员,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开 展调解服务。人民法院应建立专门台账,全面记录委派或者委 托律师调解案件信息,并配备专门人员从事诉调对接工作,负 责律师调解室的日常管理、律师调解员名册的管理。
4. 在衡阳市本级及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 服务站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名称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站)标准名称+律师调解工作室"),指派律师调解员提供公益 性调解服务。
5. 在衡阳市直执业律师在20人及以上、县市区执业律师在 10人及以上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名称为“湖南** 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组成至少2人以上的调解团队, 接受当事人申请开展调解业务或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 的调解案件。
律师调解机构外观门牌、岗位牌、台签、宣传栏、公告栏、 人员公示栏、制度牌、胸牌等标识按照《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标 识及设置规范(第7部分:律师事务所)X DB43/T 1318.7—2017 )、 《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标识及设置规范(第6部分:公共法律服 务实体平台)}(DB43/T 1318.6—2017)等执行。人民法院律师调 解机构有关标识若人民法院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 所要加强对律师调解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
确工作职责和要求,强化考核检查评比。
(二)健全工作机制
1. 明确律师调解范围。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 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 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接受相关委托代理或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或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2. 规范律师调解程序。律师调解一般由一名调解员主持。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 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并由律师调解工作 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指定一名调解员主持。当事人具有正当理由 的,可以申请更换律师调解员。
律师调解的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 不受此限。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调解协议书,各方当事人 和律师调解员予以签名确认,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期限届满 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
律师调解员组织调解,应当用书面形式记录争议事项和调 解情况,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 解中心应当建立完整的电子及纸质书面调解档案,供当事人查 询。
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 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
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 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3. 确保认真履行调解协议。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 中心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当鼓励和引 导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履行 的,调解和执行的相关费用由未履行协议一方当事人全部或部 分负担。
经律师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 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 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 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 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 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 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 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 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 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有明显恶 意导致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 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三)完善工作制度
1. 建立律师调解工作资质管理制度。成立律师调解工作室 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 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20名及以上执业律师的规模(市 辖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10名及以上),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有2名以上符合条件的律师调解员;近3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 关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无不良记录。
担任律师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 会主义法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较高的执业素养,执业 年限3年以上,且每年一般应独立承办案件5件以上;恪守律 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近3年来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 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无其他不良记录;有较丰富的调 解工作经验,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委派或者委托 开展调解工作。
2. 建立律师调解员推荐、公示和选聘制度。人民法院(庭)、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市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当事 人提供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名册,并 在公示栏、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开名册信息,并公布监督电话, 方便当事人查询和选择。
按照律师调解工作资质管理制度条件要求,市县两级司法 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择优将符合条件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 员向人民法院(庭)、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等调解工作机构
推荐。
律师调解员在案件管辖区域内选聘,原则上律师调解机构 不跨设区的市进行调解。
3. 建立律师调解经费保障制度。律师调解员进行调解由律 师调解中心(工作室)按照或参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补贴。
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 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收取调解费,一方当事人 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
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在律 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 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市律师协会配合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渠道 予以解决。律师调解员调解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由法律援助 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渠道予以解决。律师调解工作经费纳入 财政预算,市律师协会、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和法律援助 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本年度律师调解工作经费预算 建议数,由司法行政部门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 门核定下达。律师调解工作经费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单独核算。
在人民法院(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人民法院(庭) 应根据纠纷调解的数量、质量与社会效果,通过政府采购服务 渠道解决调解经费,并纳入人民法院专项预算。具体办法由人 民法院另行制定。
4. 建立考核惩戒制度。对纳入调解资质范围的律师事务所 和律师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律师调解员进行考核评价,探索 构建与律师执业评价体系相协调的调解律师执业水平评价办 法。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律师调解案件质量的整体管理和个案监 督,探索建立案件回访登记制度,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司法 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 会应当对表现突出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中心和律师调 解员给予适当物质和荣誉奖励。对违法调解、违反回避制度, 调解工作不尽职责、泄露秘密或者隐私的行为、违规收案、收 费、妨碍司法公正、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行业管理等法律、 法规禁止的违规违纪行为应由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 规给予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对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不称职的 应视情节限期或禁止从事调解业务。
四、试点工作步骤
我市全面铺开试点工作。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 启动阶段(2018年1月-2018年3月)
1. 传达宣传落实全省“三项工作”会议精神。
2. 出台工作方案,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
(二) 实施阶段(2018年3月-2018年5月)
各单位紧密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 和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统筹协调,积极 探索,充分调动律师参与调解工作积极性,扎实推动各项试点 —9 —
工作开展,确保试点质量和效果。
1.3月15日前,建立全市律师调解员人才库,各律师调解 机构律师调解员组建到位。
2. 3月16日上午,衡阳市律师协会和各律师事务所律师调 解机构统一实行挂牌。3月30日前,其他律师调解工作室到牌 到位。
3. 3月30日前,各律师调解机构相关制度出台并上墙上网 公示到位,律师调解员正常开展调解工作到位。
4. 从4月份开始,各调解机构每月报送月报表。
(三) 总结阶段(2018年6月)
各律师调解机构总结经验和做法,于6月15日前向市司法 局、市律师协会报送工作情况报告。各县市区辖区的试点情况 由各县市区司法局报送综合情况报告。人民法院(庭)律师调 解机构工作情况报告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适时召开总结表 彰大会,介绍交流经验。
(四) 全面提质阶段(2018年7月-2018年底)
从2018年7月开始,通过外去学习参观、相互交流,形成 衡阳经验,打造衡阳品牌。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 要加强对律师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协调, 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
可复制的工作模式。
2. 强化沟通协调。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 要积极引导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鼓励律师借助现代科 技手段创新调解工作方式,做好律师调解的程序衔接、制度完 善、机制建立等工作。
3. 加强业务指导。市律师协会要建立律师调解业务操作指 引,规范律师调解工作行为。要建立律师调解业务理论与实务 研讨交流机制,定期组织论坛、理论研讨、业务交流等活动。 加强对律师调解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解技能等方面的技 能培训,建设高水平的调解律师队伍,确保调解案件质量。
4. 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典型引路,注意总结律师调解工作 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发现并推树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采 取多种形式对律师调解工作以及先进典型事迹进行广泛宣传报 道,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律师主持调解工作的良好环境。
附件:1.衡阳市律师调解员申报表
2.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申请表
衡阳市律师调解员申报表
申报岗位:
姓名 | 性别 | 岀生 年月 | 小二寸蓝底 工作照片 | ||||||
政治面貌 | 学历 | ||||||||
执业 证号 | 资格 证号 | ||||||||
职称 | 执业 年限 | 执业 单位 | |||||||
地址 | |||||||||
电话 | 手机 | 邮箱 | |||||||
近3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情况 | |||||||||
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情况 | 2015 年: 2016 年: | ||||||||
个 人 简 历 |
律师业务特长 (发展领域) | |
律师事务所 意见 | 年 月 日 |
县市区司法局 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
衡阳市律师协会 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
衡阳市司法局 衡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审核意见 | 衡阳市司法局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备注:申报岗位有:1.衡阳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2.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调解工作室,3.县级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4.县级人民法院xx法庭律师调 解工作室,5.衡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调解工作室,6.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律师调解工作室,7. xx县(市、区)xx镇(乡、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律师调 解工作室,8.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
湖南 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申请表
律所名称 | 设立时间 |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主管机关 | 律师人数 | |||
住 所 | ||||
近3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情况 | ||||
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情况 2015年: 2016年: | ||||
近2年工作 主要业绩情况 | ||||
县市区司法局 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 |||
衡阳市律师协会 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 |||
衡阳市司法局 衡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审核意见 | 衡阳市司法局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衡阳市律师调解工作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调解资质管理,维护律师调解工作秩 序,根据《湖南省律师调解工作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律师调解是指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 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 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
第三条律师担任调解员及律师事务所成立律师调解工作 室,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
第四条 律师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持 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 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执业3年以上,且每年一般应 独立承办案件5件以上;
(三)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近3年来未受过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无其他不良记录;
(四) 有较丰富的调解工作经验,自愿接受当事人申请或 人民法院委派或者委托开展调解工作。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成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持正确的政 治方向;
(二) 执业律师20名以上(县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10 名以上),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三) 有2名以上符合条件的律师调解员;
(四)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近3年来未受过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无其他不良记录。
第六条 律师申请担任调解员应当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 意,向负责日常监管的司法局提出申请,经负责日常监管的司 法局审查后,由衡阳市律师协会提出意见报衡阳市司法局商衡 阳市中级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列入律师调解员名册,并报湖 南省司法厅备案。
第七条申请担任律师调解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律师执业证书;
(三)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每年独立承办案件5件以上的证明;
(四) 自愿从事律师调解工作承诺书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成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应当向负责日 常监管的司法局提出申请,经负责日常监管的司法局审查后, 由衡阳市司法局商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列入律师事 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名册,并报湖南省司法厅备案。
第九条 申请成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三)有2名以上符合条件的律师调解员的证明;
(四)自愿从事律师调解工作承诺书
第十条 律师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衡阳市司法局 商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取消其资质:
(一) 调解工作中违反回避规定的;
(二) 调解工作中故意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三) 调解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 人隐私,情节严重的;
(四) 调解工作中不尽职尽责,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 调解工作中违规收费的;
(六) 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 会行业处分的;
(七) 有其他不当行为的。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衡阳市司法局商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取消其资质: . (-)不再具备成立律师调解工作室条件的;
(二) 有2名以上律师调解员被取消调解工作资质的;
(三) 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 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四) 有其他不当行为的。
第十二条律师调解员因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取消资质的,5 年内不得再申请从事律师调解工作。律师事务所因本办法第十 一条第(二)(三)(四)规定取消资质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设 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不得从事律师调解工作。律师事务所因本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规定取消资质的,自条件成熟之日起6 个月后可重新申请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律师调解员因合 理原因申请终止律师调解工作的,应当向衡阳市司法局提出, 由衡阳市司法局商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并报湖南省 司法厅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法院基层法庭律师调解工作室因合理 原因申请终止律师调解工作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法院向衡阳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由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商衡阳市司法局审 查决定,并报湖南省司法厅备案。
第十五条 衡阳市司法局应当加强律师调解工作资质管 理,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律师调解员名册,并实 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从 事律师调解工作的,由衡阳市司法局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在律师调解工作 资质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 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衡阳市级人民法院、衡阳市司法局负 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