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V关 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 〔2017143号)、《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 提高司 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及省厅 相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和监督,提高司法鉴 定质量和公信力,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 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准入管理
1. 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按照部、厅等相关文件和我 市司法鉴定发展规划的相关规定,从严把握。
2. 司法鉴定机构增加业务范围,必须由市司法局组织 专家评审后报省司法厅审批。法医类、文书类司法鉴定机 构的初审由市司法局组织进行,其评审程序和要求等暂参 照司法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等相关 规定进行。申请人必须具有司法部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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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必备仪器设备,且所有权、使用权归申请人自有,仪器 设备应放置于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场所内。
3. 严格落实《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
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司法 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司规〔2019〕4号)等规 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已经 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增加鉴定业务范围,其相应 的检测实验室应当首先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4. 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与其申报主体 的法定代表人一致。机构负责人必须是在本机构执业的司 法鉴定人。每项司法鉴定业务至少具有2名以上专职司法 鉴定人和1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司法鉴定人。
5. 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或新增执业类别,必须经 市司法局资格初审,再通过省司法厅单独组织或在专家评 审时一并进行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评估后方可登记。每 名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类别原则上不超过2项。
6. 对鉴定人准入登记,要从严把握“相关专业”“相关工 作''的规定,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不具有法医学本科 以上学历或法医系列职称的人员,申请登记为法医临床鉴 定或法医病理鉴定类别的鉴定人的,必须先参加相关高等 院校组织的3个月以上专业培训班或省司法厅组织的转岗 培训后,方可申请参加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评估。
二、严格监督管理
7. 严格规范委托受理。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委托个人或 其他组织代理、承接案源,不得在机构住所地之外设立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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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形式的受理点、代办点、采样点等(经批准进驻公共法 律服务中心的除外),不得有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 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不得超出业务范围、技术条件和鉴 定能力受理委托。
8. 司法鉴定人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满1年以上, 方可申请变更执业机构,3年内累计变更执业机构不得超过 2次。司法鉴定人申请在户籍地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需提交在拟执业地的居住证、暂居证等证明材料。
9.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鉴定业务需要聘用司法鉴定 人助理,鉴定人总数不得超过本机构执业司法鉴定人总数的 50%。司法鉴定人助理由市司法局进行管理,报省级司法厅 备案。
10. 严格落实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规定。鉴定人每 年应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市司法局要严格 考核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对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 未达到规定的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或者拒绝参加司法 行政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必修内容的培训,或者重要 培训内容考核不合格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1. 市司法局每年应组织专家开展文书质量评查,评查 要覆盖到每一个鉴定机构和每一名鉴定人,每两年要对所有 鉴定人随机抽取至少2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评查。文书评 查结果要以适当的方式公开、通报。
12. 加强司法鉴定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双随机、一公 开”监管机制。司法鉴定管理干部要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 经常性的到鉴定机构开展实地检查,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 动态了解掌握鉴定机构的人员、场地、仪器、设备和内部管 理、执业情况,发现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或 执业条件的,应当予以注销;设立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依法终止的,应当注销其司法鉴定许可。
13.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对“金钱鉴定、人情 鉴定、虚假鉴定”或者鉴定意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损 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和公信力的行为,要坚决追究责任,严 肃处理。
14. 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 公开投诉处理程序,公布投诉受理机关的通信地址、电话、 传真等相关事项,确保投诉受理渠道畅通;严格、公正、文 明、理性地做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处理投诉工作,采取有效 方式,引导投诉人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市司法局切 实加强对县市区司法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帮助解决投诉处 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司法局要认真办理上级机关 转办、交办、督办的投诉案件,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三、强化责任落实
15. 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把加强司法鉴 定监督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责任,加强领导,健全
- 5 -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机构,选派优秀干部从事司 法鉴定管理工作,加强培训,提高管理能力水平。坚持属地 原则,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协会的监管责任, 注重沟通协调,加强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衡阳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1年7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