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合同 > 审判效率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施办法(试行)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1-11-05 10:01:05 打印 字号: | |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湖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和《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深入推进我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规范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构建科学有效的审判管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2、建立明晰的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坚持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将审判权力与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一个审判组织及成员。

3、法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4、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并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5、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第二章    合议庭运行机制

6、每个合议庭由3名法官、2名审判辅助人员(1名法官助理和1名书记员)组成,以后逐步增加审判辅助人员,直至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比例达到1:1:1。

7、合议庭的审判长相对固定,但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依法担任审判长。

8、分案方式暂按照“由立案信访局到庭,再由庭到人”的原则实行。

9、合议庭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保存。对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一般应由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以听证等其他方式询问当事人,并记录在卷。

10、合议庭评议和表决规则,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11、合议庭对案件处理能够形成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的,应当依法直接作出裁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审判长不同意合议庭意见的,层报分管院领导决定。

12、裁判文书一般由承办法官制作,并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除另有规定外,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

第三章    审判权的界定

13、院长的审判权:

(1)指挥、组织重大、复杂、敏感或新类型案件的审理;

(2)参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

(3)签发申请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的决定;

(4)授权其他院领导行使相应的审判权;

(5)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要事项。

14、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审判职责(含组织部明确参照班子成员分工的院领导,下同):

(1)组织、承办或参与重大、复杂、敏感或新类型案件的审理;

(2)参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

(3)根据院长授权,签发以下法律文书:①对当事人或旁听人员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及批准提前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②签发对刑事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或变更强制措施;③签发申请审判人员或刑事诉讼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回避的决定;④签发刑事诉讼中强制证人出庭的决定;⑤签发对外委托鉴定、司法拍卖等决定;⑥签发财产保全裁定及查封、扣押、冻结决定。

(4)院长授权的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要事项。

15、庭长的审判权:

(1)承办或参与重大、复杂、敏感或新类型案件的审理;

(2)决定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变更;

(3)参加或列席审判委员会;

(4)审核本部门需要报请庭长及院领导签发的文书;

(5)根据所在合议庭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审判职责。

16、审判长的审判权:

(1)指导、督促、检查本合议庭成员和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或其他审判辅助工作,包括主持庭前会议、确定庭审提纲、组织庭前调解和证据交换、进行庭审分工等;

(2)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3)决定民事、行政案件中除审判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回避;

(4)主持合议庭并发表意见;

(5)对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逐级提请分管院领导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6)列席审判委员会;

(7)指导承办法官制作裁判文书,并与合议庭成员合署签名;

(8)指导、督促合议庭成员按期结案;

(9)审核呈庭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副院长、院长签发的文书;

(10)签发裁判文书(包括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11)自己承办案件时,履行承办法官的职责;

(12)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17、承办法官的审判权:

(1)指导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开庭、询问或听证日期,指派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2)主持庭前证据展示、证据交换或指派法官助理主持庭前证据展示、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3)主持或指派法官助理进行调解;

(4)根据合议庭的决定组织调查、收集证据;

(5)参加庭前会议,做好庭审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包括制作阅卷笔录、确定诉讼请求、争议焦点和证据材料,制定庭审方案、拟定庭审提纲,在开庭前或评议前将案卷材料送交合议庭其他成员审阅;

(6)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7)制作审理报告并提请合议庭合议案件;

(8)参加案件合议并首先提出处理意见;

(9)制作裁判文书或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并对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10)督促审判辅助人员做好法律文书的校对工作;

(11)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完整输入案件信息;

(12)办理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事项。

18、合议庭其他成员的审判权:

(1)参加庭前准备工作,讨论确定庭审提纲;

(2)参加庭审,按照庭审分工履行职责;

(3)参与合议决定有关程序性事项;

(4)参与案件评议并发表意见;

(5)根据审判长的安排,办理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判管理职责

19、院长的审判管理职责:

(1)指导全院各项审判工作

(2)负责全院的审判管理工作;

(3)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

(4)对审判资源分配做出调整;

(5)依法由院长行使的其他审判管理权。

20、副院长协助院长管理相关审判工作,受院长委托可以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受院长委托管理相关审判工作时,可以行使相应的审判管理权。

21、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

(1)负责制定和督促落实本庭审判工作计划、任务及管理规定;

(2)决定随机分案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分案的事宜;

(3)定期召开会议,讲评分析案件情况,交流审判经验,提高审判质效;

(4)对本庭承办的敏感案件、矛盾激化案件和信访案件,组织本庭人员做好释法答疑、息诉息访等工作;

(5)督促合议庭按期结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结案的,在原合议庭内更换承办人,或提请分管院领导更换合议庭;

(6)对本庭的合议庭及下级法院对口审判业务进行指导;

(7)抓好本庭的业务培训和廉政建设;

(8)代表本庭参加对外联络、工作协调、对口业务会议;

(9)管理与本庭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务;

22、副庭长以承办案件为主,并协助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

23、审判长的审判管理职责:

(1)制定和督促落实本合议庭审判工作计划和任务;

(2)跟踪、督促本合议庭成员严格遵守审判流程管理和其他规范性管理规定;

(3)配合庭长对本合议庭成员进行业务知识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4)根据本合议庭审理案件情况,提请庭长组织召开会议,研究相关审判工作事项;

(5)受庭长委托代表本庭参加对外联络、工作协调、对口业务会议;

(6)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本院管理制度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

24、合议庭其他成员受审判长委托,可以行使部分审判管理职责。

25、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协助法官完成庭前准备工作、诉讼保全、调解等工作;

(2)协助法官办理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等司法辅助工作;

(3)协助法官审查案卷材料、收集参考案例及主要法律观点;

(4)根据案件需要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诉讼服务;

(5)列席庭审及合议庭评议;

(6)协助法官起草法律文书;

(7)协助法官对法律文书进行审核、校对;

(8)协助法官对上网文书进行审核、校对,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9)指导书记员准确、及时、全面录入案件信息;

(10)指导书记员装订案件卷宗、并对移送扫描案卷质量进行把关;

(11)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26、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办理案件的接收、登记和移交手续;

(2)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安排开庭排期工作;

(3)组织安排合议庭开庭审理的具体事宜;

(4)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5)配合合议庭成员和法官助理进行调查、收集、核对证据和进行财产、证据保全;

(6)负责庭审笔录、调解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笔录等记录工作;

(7)指导、督促到庭诉讼参与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名;

(8)负责裁判文书的校对、交印、盖章等工作;

(9)按规定完成诉讼信息和案件材料同步录入工作;

(10)整理、装订案卷和归档,负责移送和调取卷宗;

(11)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27、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    审判监督职责

28、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审判长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审判监督权,但不得违规干扰、过问法官依法独立审理案件;除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及专业会议外,不得对其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

2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有权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1)涉及群体性纠纷或事关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2)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或者新类型案件;

(3)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5)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对复议结果仍有意见的,可以按程序将案件报分管院领导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录入审判管理信息系统。

30、院长的审判监督职责:

(1)对本办法第29条所列案件通过指定审判组织等方式开展事前监督;

(2)对本办法第29条所列案件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3)对生效案件进行监督,发现错误的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4)通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接待当事人来信来访对本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5)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制度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

31、副院长协助院长监督相关审判工作以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受院长委托监督相关审判工作时,可以行使相应的监督权。

32、庭长、审判长分别对本庭、本合议庭成员的审判流程、审判质效、审判纪律、审判作风行使监督权。

第六章    附则

33、立案信访局、执行业务部门的办案机制和办案责任,按现有规定执行,但涉及合议制的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34、重大、复杂、敏感或新类型案件的具体认定,另行制定规则。

35、本办法由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36、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试行。本规定与上级法院规定相冲突的,按上级法院规定执行。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