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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外委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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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1-05 10:02:58 打印 字号: | |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对外委托工作,提高审判、执行 效率,加强对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的依法监管,根据2018年 11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湖南 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规定》、《湖南省人民法院司法技术 辅助工作管理规定》以及湘高法发(2015) 8号《湖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实 施细则》的要求,现就对外委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基层法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的对外委托事项, 应当归口案件所在地法院立案信访局(立案庭)。立案信访局 应确定专人负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并配备必需的硬件和软件 设施,确保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依法依规、公正有序地进行。

二、全市各基层法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需要委托鉴定、 检验、审计、评估、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管理人的案件,由 各基层法院自行负责。各基层法院应依照法定程序在衡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本年度公布的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备案名册中选择 专业机构,并对专业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三大类(法医类、 痕迹物证类、音像资料类)的鉴定当从国家或省级司法行政部 门备案的、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中依法选择确定。 .

三、衡阳市两级法院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 断工作,由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具体实施,基层 法院予以配合(押解罪犯、报送资料等)。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的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 组织诊断工作由各院负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人员统一移送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办理,并应函请当地的人民检 察院派员监督。检察院不派员监督的应取得检察院书面意见。

四、为了强化和统一规范对相关专业机构的监管,全市 各基层法院在对外委托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对接受法院委托 的专业机构的监管职责和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自 行编制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和任意选择确定不在衡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本年度备案名册中的专业机构。对在接受法院委托 的鉴定,评估工作中具有违法违规情形的专业机构,应当严格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报请中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审查处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之前有关通知与本通知 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8月26日印发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6日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