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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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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1-05 10:40:32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针对全市基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执行工作管理问题和执行干警违法违纪问题,中院执行局和监察处应协同配合开展“一案双查”,既调查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及时性、规范性和执行工作相关机制、上级法院重大任务部署、个案督办意见的落实情况,又调查执行干警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办案纪律、工作纪律、司法作风,以及相关领导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等问题。

第二条  “一案双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二)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

(三)依法履职受保护的原则。

第三条  执行工作“一案双查”线索来源主要包括:

(一)人民群众及当事人来信来访;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以及其他党政机关反映或转交;

(三)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

(四)上级法院交办督办案件;

(五)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涉执行重大突发事件、舆情事件;

(七)办理执行异议、复议、监督、协调案件中发现的问题;

(八)执行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九)综合黄牌警告或专项黄牌警告反映的问题;

(十)其他途径发现的涉执行问题。

第四条 中院执行局应安排专人负责收集、登记、筛选“一案双查”线索,报本局局长审核通过后与本院监察处会商;监察处收到涉执行举报投诉的,也可以作为“一案双查”线索与执行局会商。

执行局和监察处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确定对有关线索是否启动“一案双查”。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在司法巡查、审务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司法巡查组、审务督察组或联合调查组提出初步排查意见,提交执行局、监察局组成的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决定是否启动“一案双查”。

第五条 确定“一案双查”线索后,中院执行局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向基层法院执行局进行交办。

基层法院执行局收到“一案双查”线索后,应立即向本院院长报告,并组成执行局与监察机构联合调查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中院也可以根据需要,派员组成联合督导组或联合调查组,对基层法院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或直接自行调查。

第六条 “一案双查”联合调查组可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调卷审查,通过查阅卷宗检查执行程序与执行措施是否合法、及时、全面;

(二)系统检查,通过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等查看节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节点超期、数据造假等情形;

(三)听取当事人意见,通过电话约谈、走访面谈等方式与案件当事人或信访人沟通,了解诉求及案件情况;

(四)谈话函询,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谈话或发函相关执行局责任人、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等相关人员,了解案件办理和监管工作情况;

(五)按照省院黄牌警告制度开展质效考核与专项督查;

(六)其他方式。

第七条 在“一案双查”的联合调查工作中,应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全面开展调查。“一案双查”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行案件办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二)是否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执行行为;

(三)执行数据是否弄虚作假;

(四)执行管理是否存在漏洞,机制建设是否完善;

(五)是否存在贯彻落实上级部署或意见不及时、不到位等情形;是否存在对上级法院执行督办案件(事项)敷衍塞责、马虎应付、置之不理等情形;

(六)连续两次被上级部门黄牌警告或专项黄牌警告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等工作作风问题;

(八)是否存在怠于行使工作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行为;

(九)是否存在干预过问案件、违反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十)是否存在其他需要进行“一案双查”的情形。

联合调查中,执行局主要负责调查对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本条规定的(一)(二)(三)(四)(五)(六)(十)款的问题。监察处主要调查执行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执行局领导等与执行案件相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本条规定的(七)(八)(九)(十)款的问题。

第八条 “一案双查”调查后,基层法院联合调查组应当在中院指定期限内报告“一案双查”调查报告,报告应包含调查经过、查明事实、问题分析和处理意见等内容。中院认为需要继续调查核实的,可以责令基层法院限期补充调查,也可直接派员赴当地调查,必要时还可组织听证,对有关问题进行核查。

第九条 中院联合调查组收到基层法院调查报告并分别核查后,应及时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会商,形成调查结论,采取以下情形处理:

(一)执行监督纠正。发现执行案件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由中院执行局将问题反馈执行法院,由执行法院限期自行纠正。

(二)督促限期办理。发现执行案件确有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不规范执行等问题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发出督办意见,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推进执行进程等;发现执行管理方面存在问题或漏洞的,中院可以要求基层法院限期整改。

(三)开展组织处理。执行法院连续两次被上级部门黄牌警告的,由中院按相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对于执行法院未及时纠正或者督促限期办理后整改不力的,中院可参照黄牌警告制度予以组织处理。

(四)违纪行为处分。中院监察处调查发现相关执行人员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根据干部属地管辖规定移送相关法院或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扰纪工作规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监察、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追责通报及纳入考评。通过“一案双查”发现执行工作中存在需要整改的典型问题、基层法院对“一案双查”工作开展不力的、相关工作人员存在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及追责情况由中院执行局和监察处联合通报。通报的查处结果纳入年度平安建设考评扣分项处理。

第十条 “一案双查”线索来源为涉执信访、上级交办督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检察建议监督等有相关反映人员或部门的,在案件调查作出结论后,应当及时向相关人员或部门反馈调查结论。

第十一条 对经调查认为举报或者反映问题不实的,应明确告知举报人或者反映人调查结果,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保护执行干警依法履职、担当作为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意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对本院执行工作开展“一案双查”的实施细则,并报中院执行局及监察处备案。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