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彻底整治执行工作中的顽瘴痼疾,规范执行案款管理,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市委第 十一轮巡察、全市法院执行队伍专项整改等活动的要求,结合 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执行案款,是指执行程序中依法应 当由人民法院经管的款项。
第二条执行案款的管理实行执行局与财务部门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原则。执行局负责执行案款入账、发放 等业务管理,财务部门负责资金收取、发放核验等资金管理。
财务部门应当对执行案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建立会计 明细账,明确资金管理责任人。
执行局应当指定执行案款管理专员负责执行案款专户管 理,设立执行案款台账,逐案登记,每月前三个工作日内就执 行案款收发、账户余额等情况与财务部门进行一次对账,组织 执行人员对执行案款专户的不明款及时进行认领,督促执行案 款及时发放。 "
第三条 全市法院应当开设执行案款专户,严格按“一案一 账号”执行案款管理系统进行管理,非执行案款一律不得进入 执行案款专户,严禁执行案款线下发放,实现执行案款专项管 理、独立核算、专款专付。
全市法院应开通“一案一账号”网银查询功能,方便执行案 款管理专员第一时间了解掌握执行案款动态,确保案款清晰, 杜绝不明款项的出现。
全市法院现存于执行案款专户的非执行案款及其他往来 款应限期迁出执行案款专户。
所有执行案款收取、发放必须通过执行案款专户进行,被 执行人现场交付现金、票据的,应当及时在执行案款管理和执 行案件管理系统中补录相关信息。
第四条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案款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对 应的执行案款虚拟子账号,执行人员发出执行通知书应当载明 并通知被执行人直接向对应的执行案款子账户交款,并告知交 款时应当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 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第五条法院通过传统或网络扣划方式扣划被执行人的银 行存款或其他资金,应当直接扣划至该执行案件对应的执行案 款子账户,所有司法网络拍卖平台的拍卖、变卖案款也应直接 汇入对应执行案件的执行案款子账户。
第六条交款人采用转账汇款方式交付和法院采用扣划方 式收取执行款的,财务部门应当在款项到账后三日内通知并将 收款凭证转交执行局。收到财务部门的收款凭证后,执行人员 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或交款人在指令期限领取收款凭证,被 执行人或交款人未及时领取的,执行人员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连同收款凭证一并附卷。
第七条财务部门应督促执行案款专户开户行提供尽可能 完整的款项来源信息;对于案号或用途等主要信息缺乏的款项, 财务部门应会同执行局及时查清;对于未直接进入执行案款子 账户的款项,执行人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认领。
第八条交款人到法院交付现金、票据或以其他即时支付 方式支付的,应当直接到财务部门办理,财务部门应当即时向 交款人出具收款凭证或收取凭证,并及时将款项存入对应执行 案件的执行案款子账户。
执行人员原则上不直接收取现金和票据,在外执行时必须 直接收取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交款人出 具收取凭证,同时制作收款笔录,由交款人和在场人员签名, 回院后即交财务部门或将款项汇入对应执行案件的执行案款 子账户的方式妥善处理。
第九条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案款到账通知 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案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 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案款发放等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报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领导批准后, 可以延缓发放执行案款:
(-)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
(二) 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 致执行案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三) 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
(四) 案件被依法中止或暂缓执行的;
(五)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案款的。
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执行案款的 发放。
第十条当事人申请领取执行案款必须向执行法院出具书 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写明执行案号、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 领取的金额、接收案款账户户名及开户行账号等内容。委托他 人代为办理领款手续的,应当附经面签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委 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并将委托书及相关证件扫描上传至执行案 款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发放执行案款,原则上采取从执行案款管理系 统子账户转账支出的方式进行。确实存在客观原因无法发放给 申请执行人而需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应当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按程序进行审批,合议笔录及发放审批 表应当附卷。
第十二条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案款前,应当扣除应缴 税费、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以及案件执行中实际
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发放执行案款时,执行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执 行案款发放审批表,审批表统一适用省高院下发的模版,填写 完后交执行案款管理专员核实相关情况,再报执行局长或分管 院领导批准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在办理执行案款支付手续时,应坚持 专款专付的原则,除应当查验执行案款发放审批表,核对收款 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审核。财务 部门应当在接到执行案款发放审批表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核发放工作,并向执行局提供汇款凭证。
第十五条收款人收到执行案款后,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 收款凭证,交由财务部门和执行局附卷归档。法院没有取得收 款人收款凭证的,以财务付款凭据及收款人提供的收款账户申 请书附卷归档。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发放执行 案款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案款提存:
(-)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
(二) 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的;
(三) 申请执行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 力未确定监护人的;
(四) 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领取的;
(五)其他不能发放的情形。
第十七条需要提存执行案款的,执行案件承办人应当填 写执行案款提存审批表并附具有提存情形的证明材料。
执行案款提存审批表统一适用省高院下发的模版,办理提 存手续后在执行案款管理系统中进行提存操作。
第十八条全市法院对实行“一案一账户”管理之前的历史 遗留案款应当组织力量或聘请第三方会计机构进行清理,做好 历史遗留案款的明细台账和清理发放工作。短时间无法发放的 该部分款项,要限期迁出执行案款专户,在法院一般账户下设 专门子账号进行封存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确实需要出账时, 应经院长审批同意。
第十九条 执行人员调离执行局时,移交案件同时必须移 交执行案款收发凭证及相关材料。执行案款交接不清的,不得 办理调离手续。
第二十条执行局应当配备执行案款管理专员,或明确专 人兼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通过“一案一账号”系统汇入、无需承办人手工认 领、直接进入相关案件子账户的执行案款,提醒承办人查看并 及时发放;
(二) 集中监测超期未发放的执行案款,对五个工作日内 即将超期或已经超期未发放的执行案款进行提醒或通报;
(三) 对通过所在法院基本账户或执行案款专户汇入的不 明执行案款,通过缴款人、银行附言等主要信息查询辨认,督 促承办人在五个工作日内认领到对应执行案件的子账号内;
(四) 督促承办人在执行案款到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 执行案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 行案款的发放等工作;
(五) 对承办人在执行案款管理系统提请的发放申请及纸 质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包含收条、参与分配函、分配方案、 委托手续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领导 审批;
(六) 对“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管理系统使用情况、不明 执行案款清理情况、执行案款发放情况以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 进行实时监管。
第二十一条执行局、财务部门或督察部门发现执行案款 管理或资金情况异常的,报经院领导同意后,可以组织相关人 员进行调查,发现有挪用、侵占、贪污执行案款的,按照有关 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中级法院对各基层法院的执行案款管理情况 进行全面监管,不定期对执行“一案一账号”系统使用率、执 行案款账户不明款清理、执行案款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 问题,督促相关基层法院整改,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