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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类执行案件”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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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1-05 11:33:23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院局长执行监督管理职责,规范执行工作管理,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全面提高执行质效,根据本院制定的《“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四类执行案件”参照本院制定的《“四类案

件”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确定为以下四类:涉及群体性纠纷的执行案件;重大、敏感、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涉党政机关的执行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或上级单位转办、交办的执行案件。

第二条   下列案件为涉及群体性纠纷的执行案件:

1、一方当事人众多(五人以上)的执行案件;

2、系列执行案件;

3、案件执行会产生群体性影响的;

第三条  下列案件为重大、敏感、疑难、复杂的执行案

件:

1、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执行案件;

2、标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执行案件;

3、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执行案件;

4、上级法院指定或交叉执行的案件;

5、本院提级执行的案件;

6、涉医院、学校等公益事业单位的执行案件;

7、涉国有企业或重点民营企业的执行案件;

8、有上访风险或舆论炒作的执行案件;

9、新类型执行案件;

10、其他重大、敏感、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

第四条  下列案件为涉党政机关的执行案件:

1、涉市、县、乡镇人民政府的执行案件;

2、涉市直行政机关的执行案件。

第五条  下列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或上级单位转办、交办的执行案件:

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涉及执行的议案、提案;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执行案件;

3、上级单位转办、交办的执行案件;

4、上级领导批示的执行案件。

第六条  院领导及执行局局长依法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四类执行案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立专门的台账,安排一名内勤对“四类执行案件”予以登记、记录和备案。

第八条  指定一名副局长负责分案,对涉“四类执行案件”分给有丰富经验的执行法官承办,并交由内勤做好台账登记。

第九条  涉党政机关的执行案件指定一名局领导专门承办。

    第十条  对“四类执行案件”把握不准的,分案副局长应层报局长、主管院领导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承办法官对“四类执行案件”应及时制定详细的执行预案和方案,报局长审批。执行进程及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及时向局长、主管院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案件符合“四类执行案件”的标准,应及时报局长审查决定,必要时报主管院领导决定,一旦确定为“四类执行案件”,应做好台账登记,做好执行方案。

第十三条  除四类文书外,“四类执行案件”所有文书都应层报局长、主管院领导签发。

第十四条  “四类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方案、报告、流程表等书面材料均应装入案卷中存档,做到全程留痕。

第十五条 在对“四类执行案件”监管过程中,存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执行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的规定处理相关人员。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与上级法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法院发布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各基层法院参照此细则制定相应的规定。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9日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