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院局长执行监督管理职责,规范执行工作管理,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全面提高执行质效,根据本院制定的《“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四类执行案件”参照本院制定的《“四类案
件”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确定为以下四类:涉及群体性纠纷的执行案件;重大、敏感、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涉党政机关的执行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或上级单位转办、交办的执行案件。
第二条 下列案件为涉及群体性纠纷的执行案件:
1、一方当事人众多(五人以上)的执行案件;
2、系列执行案件;
3、案件执行会产生群体性影响的;
第三条 下列案件为重大、敏感、疑难、复杂的执行案
件:
1、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执行案件;
2、标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执行案件;
3、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执行案件;
4、上级法院指定或交叉执行的案件;
5、本院提级执行的案件;
6、涉医院、学校等公益事业单位的执行案件;
7、涉国有企业或重点民营企业的执行案件;
8、有上访风险或舆论炒作的执行案件;
9、新类型执行案件;
10、其他重大、敏感、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
第四条 下列案件为涉党政机关的执行案件:
1、涉市、县、乡镇人民政府的执行案件;
2、涉市直行政机关的执行案件。
第五条 下列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或上级单位转办、交办的执行案件:
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涉及执行的议案、提案;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执行案件;
3、上级单位转办、交办的执行案件;
4、上级领导批示的执行案件。
第六条 院领导及执行局局长依法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四类执行案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立专门的台账,安排一名内勤对“四类执行案件”予以登记、记录和备案。
第八条 指定一名副局长负责分案,对涉“四类执行案件”分给有丰富经验的执行法官承办,并交由内勤做好台账登记。
第九条 涉党政机关的执行案件指定一名局领导专门承办。
第十条 对“四类执行案件”把握不准的,分案副局长应层报局长、主管院领导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承办法官对“四类执行案件”应及时制定详细的执行预案和方案,报局长审批。执行进程及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及时向局长、主管院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案件符合“四类执行案件”的标准,应及时报局长审查决定,必要时报主管院领导决定,一旦确定为“四类执行案件”,应做好台账登记,做好执行方案。
第十三条 除四类文书外,“四类执行案件”所有文书都应层报局长、主管院领导签发。
第十四条 “四类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方案、报告、流程表等书面材料均应装入案卷中存档,做到全程留痕。
第十五条 在对“四类执行案件”监管过程中,存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执行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的规定处理相关人员。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与上级法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法院发布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各基层法院参照此细则制定相应的规定。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