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衡阳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如下意见。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及《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形成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机制,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条 充分发挥法院审判的规范、引导和审查监督作用,整合诉讼资源,构建、完善以诉调对接为核心的诉调对接平台;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调解的积极性,构建、完善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的纠纷矛盾化解机制。大力加强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律师和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协作,拓宽、规范司法确认的渠道和流程,构建、完善以司法确认为重点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多方参与共同推进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坚持自愿调解原则,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优先开展调解工作。坚持合法性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坚持高效便民原则,灵活确定调解的方式、时间、地点,尽可能地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人民法院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调解前置程序,完善“分调裁审”机制,人民法院受理的适宜调解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先行调解。
(二)优化司法确认流程,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快速立案、快速办理。鼓励、支持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及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对经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律师以人民调解方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力促人民调解与司法确认的良性互动。
(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人民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的邀请,对人民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受理的案情重大、复杂且新类型的商事纠纷,委派法官予以法律指导。
(四)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部门会商机制,发挥律师、调解组织等社会第三方参与和代理申诉作用,加强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形成信访化解合力。
(五)调解组织派驻调解员到法院开展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为其提供工作场地和必要工作设施。
(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业、专业特点建立调解员名册,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引导当事人主动、自愿选择。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入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入驻诉讼服务中心及人民法庭,构建“驻院调解室”开展调解工作。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保险、医疗、交通事故及劳动争议等领域,设立专业调解委员会,将行业调解、律师调解、行政调解纳入人民调解范畴。
(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广泛吸纳符合条件的退休政法干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参与调解工作,建立调解组织名册和人民调解员名册,为纠纷多元化解提供坚强有力的专业人才保障。切实推动和加强对调解员队伍建设的经费保障,完善考核、管理及奖励制度。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委托或邀请,派遣人民调解员协助法院进行调解。
(四)加强司法确认引导,建立司法确认联络员制度,推动司法确认全面对接人民调解、法院调解等平台。对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诉前调解案件,调解组织或人民调解员可以引导当事人及时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推动司法确认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全覆盖。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参与乡镇(街道)、村(社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在办理基层治安、交通事故、轻微人身伤害等案件过程中,经当事人同意,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人民调解。调解达成的协议,需要进行司法确认的,及时引导当事人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工作,并积极与人民法院构建诉调对接机制,调解员纳入人民法院调解员名册管理。调解达成的协议,需要进行司法确认的,及时引导当事人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加大对人民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的支持力度,按照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人民调解案件“以案定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专项经费,为人民调解政府购买服务和相关工作开展提供经费保障。
三、诉调对接主要内容及程序
第九条 鼓励当事人就纠纷解决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鼓励律师引导当事人先行和解。
第十条 登记立案前,人民法院认为适宜调解的案件,可以委派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调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专职调解员调解。
登记立案后或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适宜调解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协助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具有可执行内容的,引导当事人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十二条 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部门或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依法申请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并通过适当方式向调解员说明原因。
四、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各县市区政法委要大力支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强化组织领导,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和参与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的其他主体都应当在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支持下,建立和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办公场所设立诉调对接工作室,安排专人负责,全市人民法院要在诉讼服务平台设立诉调对接中心,与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常态化的沟通联络机制。
第十六条 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维护自身权益,加大对虚假诉讼、虚假调解等行为的防控和打击力度。结合案件基本事实,注重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发现涉嫌虚假诉讼或者存在虚假调解情况的,应当中止调解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处理。
第十七条 各成员单位均应强化诉调对接信息化应用,做好调解数据的录入工作,为成员单位信息共享和综治考核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多元化诉调对接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和依法治市考核体系。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根据情节进行通报、约谈;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法学会、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行业协会、行业组织、商会、其他行政机关等参与多元化诉调对接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衡阳市委政法委员会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衡阳市公安局
衡阳市司法局
衡阳市财政局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