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合同 > 主要便利度
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申诉信访案件的意见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1-11-10 16:06:11 打印 字号: | |

为推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申诉信访案件工作,确保信访案件化解取得实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现就做好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有关衔接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责

全市法院立案信访部门确定1-2名联系人,专门负责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对接。

1、根据律师协会提供的律师值班计划做好人员对接、时间和地点安排等工作;

2、做好律师值班接访情况的记录、汇总统计和材料接收工作;

3、整理值班律师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报告院、庭领导;

4、接收院领导和审判业务部门认为需要交由律师化解的案件;

5、向律师协会提供需要律师参与化解的涉诉信访案件名单、信访材料及法律文书复印件,办好交接手续;

6、向律师协会提供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终结的信访人员名单;

7、负责法院处理意见的转办、督办、联系和反馈;

8、负责参与化解律师阅卷和会见承办法官的协调联系;

9、负责将律师化解意见及法院处理意见及时录入信访管理信息系统;

10、做好律师值班或化解期间的其他联系工作。

二、规范分类处理

两级法院要认真、及时处理律师在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中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化解建议,共同促进化解矛盾纠纷。

1、经律师接访化解后信访人息诉罢访的,立案信访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附卷,并做好信访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反馈工作;

2、律师接访或评析后认为信访人诉求于法无据的,立案信访法官或原承办法官可以会同律师联合接访,共同做好释法明理、化解劝息工作;

3、律师接访或评析后认为案件裁判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引起改判,向法院提出书面补正法律建议或工作建议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审查办理,办理结果在三个月内向参与化解律师反馈,并视情答复信访人;

4、值班律师接待后愿意跟进后续化解工作的,法院可以将该案件交由律师协会指定给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继续化解;值班律师接待后提出案件裁判或执行存在瑕疵或错误,需要补正或改判,但不愿意继续化解的,法院可将案件移交律师协会委派其他律师化解;

5、对于法院移交律师协会委派化解的案件,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认为案件存在错误,向法院提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意见或申诉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1)根据案件再审审查或执行信访审查情况,编立“申”字号或“监”字号,并按照职能分工,交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再审审查或依职权启动申诉复查;

(2)及时组成合议庭,并采取询问、听证等方式进行审查,在立案后3个月内作出审查结论;

(3)充分保障律师发表意见权,认真听取律师发表意见,将律师代理意见写进再审裁判文书或其他审查结论文书,并将书面代理意见入卷存档;

(4)对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裁定(决定)再审;对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驳回申诉。在依法向申诉人出具法律文书的同时送达代理律师,并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共同做好信访人的服判息诉工作;

6、律师为信访人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予以审核,及时立案审查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律师;

7、律师协会委派参与化解的律师申请会见原承办法官沟通情况的,相关承办审判业务部门及时安排法官会见,承办法官应主动向律师介绍案件办理情况、前期化解情况、信访人主要诉求和不愿息诉原因等相关情况,保障参与化解和代理申诉律师的知情权;

8、律师协会委派参与化解的律师必要时可持律师协会委派函,依照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查阅案件卷宗,相关法院应予配合,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

三、做好经费保障

两级法院要积极推动落实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律师的经费保障和各项补助、奖励,充分调动律师的积极性,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工作中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及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不予支付、处罚或退回补助、奖励等建议,并视情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

四、强化职能分工

法院要加强组织领导,形成职能部门牵头协调,各部门

分工明确、责任落实、联动协作的工作格局。

1、立案信访部门负责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做好相关沟通协调衔接工作,并

积极创新律师参与案件评查、信访听证、信访终结、远程视频接访等方式;

2、审判业务部门认为应交由律师化解的信访案件,应在备齐材料后移交立案信访部门,保障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的知情权、发表意见权及案件审查等工作,共同促进息诉化解;

3、法警部门做好律师在法院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保卫工作,对在接访、化解、代理过程中出现危害律师人身安全的情形,及时制止和处置。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