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基层法院,在衡各商业银行,各非银行法人支付机构:
现将《关于推进金融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
2020年5月12日
关于推进金融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院、金融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化解金融消费纠纷的工作合力,依法、公正、高效地化解金融消费纠纷,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相据中央、省委相关文件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印发<关于推进金融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等规定,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协商一致后,就推进金融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按照“依法公正、便民高效、注重预防”的原则,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公正、高效化解金融消费纠纷,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纠纷解决需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人民银行、行业调解委员会在预防和化解金融消费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强化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金融消费纠纷排查预警和预防化解长效机制,推动完善金融行业法律法规,从源头减少金融类案件增量,为衡阳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意见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金融消费纠纷,是指金融消费者诉衡阳市辖区内商业银行的因金融服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该纠纷属于衡阳市法院管辖范围,业务领域限于支付业务、征信业务、外汇业务,案由仅限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意见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
(二)诉调对接模式
1.特邀调解组织。衡阳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经衡阳市司法局审批设立了衡阳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加入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作为人民法院的特邀调解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自身章程的规定,对衡阳市两级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金融消费纠纷进行调解,并接受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调解案件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2、特邀调解员。中国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应推荐一定数量熟悉金融业务、擅长调解的金融专业人员或专家至各人民法院担任特邀调解员,对接参与法院诉前或诉中的案件调解。
3、加强调解指引。两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金融消费纠纷案件过程中,在尊重当事人自主意愿的前提下,灵活运用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等方式,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人民法院也可邀请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推荐的专家、专业人员共同参与法院自主调解或针对金融专业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对有关部门已经受理并作出处理结论的金融消费纠纷和案情不适宜调解的金融消费纠纷,人民法院不再组织调解。人民法院对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自主受理调解、人民银行转交调解或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达成的协议提供司法保障。
(三)诉调对接程序
1.调解案件的通知和接收。人民法院受理金融消费纠纷后,在立案前委派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调解的,应自当事人签署《多元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通知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将《调解委派(委托)函》和起诉案卷材料移送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应于人民法院通知其接收案件之日起二日内接收案件。
鼓励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提交调解申请,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平台向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委派调解案件。
2.调解期限。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调解委派(委托)函》中明确案件调解期限。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调解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
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调解的,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十五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七日,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3.调解场所。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调解案件既可以在自有调解场所、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金融机构进行调解,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调解。
4.调解成功案件的处理。经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应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调解员签名并加盖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印章,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指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
(2)双方当事人不要求制作调解协议的,应当将调解结果记入调解笔录,并注明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由双方当事人、调解员签名确认。
委派调解成功的案件,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应于调解成功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成功报告》,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委派法院。
5.司法确认。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应当给予必要协助,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处理,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申请在线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办理。
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其内容符合法律关于强制执行规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司法审查不予确认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不予确认的原因、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司法建议告知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
6.终止调解。调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应及时终止调解程序:
(1)调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2)任何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
(3)其他导致调解程序终止的情形。
7.无争议事实记载。调解终止后,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8.专业意见的出具。委派调解不成的,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可就案件涉及的金融专业问题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归入案件卷宗副卷。
9.调解不成案件的处理。委派调解案件未达成调解协议后,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应将明确的案件争议焦点、当事人交换证据情况、无争议事实记载、调解不成的原因等内容整理为《调解结案报告》,归入案件卷宗,并于终止调解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案卷退回委派调解的法院。
10.争议案件的处理。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在案件调解过程中需要业务指导的,应及时征询委派或委托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意见。
11.参照委派调解规定。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没有特殊规定的,参照委派调解的有关规定。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工作指导。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对辖区基层法院金融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负责对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的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强化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共同推进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与人民法院的诉调对接工作。
(二)加强典型案例宣传。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应及时总结和宣传金融消费纠纷典型案例,定期向社会公布,引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推动金融机构诚信经营。
(三)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每年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会议,通报金融消费纠纷诉讼与调解情况,研究解决金融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必要时,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均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四)建立联络员机制。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及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应分别指定信息联络员1名,负责日常联络、会务联系以及信息共享等工作的沟通、协调。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同衡阳市各人民法院应分别指定案件联络员1名,共同负责调解案件的移转、沟通、协调工作,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五)加强业务协作。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通过定期培训、“以案代训”等方式加强对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调解工作能力。各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中国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开展金融业务知识培训,增强法官对金融业务的了解,提升办案能力水平。
(六)信息化的运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联合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金融消费纠纷化解工作中的推广应用,督促各人民法院和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优先选择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化解金融消费纠纷,积极推广应用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进一步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七)建立通报机制。各人民法院和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应当及时互相通报诉调对接工作情况,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应当每半年书面向中国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和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全市诉调对接工作开展的整体情况。
四、附则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联络员名单
2、《特邀调解员推荐表》
3、《多元调解申请书》《调解委派(委托)函》《调解协议书》《调解成功报告》《调解结案报告》样式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5月12日印发
附件1:
信息联络员
单位名称 | 联络员 | 联系方式 |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中国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 | ||
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 |
案件联络员
单位名称 | 联络员 | 联系方式 |
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 | ||
XX人民法院 | ||
…… |
附件2:
特邀调解员推荐表
姓 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照
片
| ||||
学 历 | 职业 | ||||||
从业开始日 期 | 手机 号码 | ||||||
公民身份号码 | |||||||
擅长领域 | |||||||
个 人 简 介 | |||||||
单位推荐意见 |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衡阳市XX人民法院
多元调解申请书
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充分发挥立案阶段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多元的纠纷解渠道、您可以选择立案前委派调解或者立案后委托调解。经立案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起诉人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司法确认的,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出具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调解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我院将即时立案处理。
申请人基本情况 | 姓名或名称 | |||
住址 | ||||
联系方式 | ||||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 姓名或名称 | |||
住址 | ||||
联系方式 | ||||
立案前委派调解 |
我申请此种方式
签字:
年 月 日
| 调解组织名称 | 衡阳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 |
立案后委托调解 |
我申请此种方式
签字:
年 月 日 | 调解组织名称 | 衡阳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
立案法官:
衡阳市XX人民法院
调解委派(委托)函
调解期限 | ||
调解组织 | 衡阳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 |
案件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联系电话) | 原告 | |
被告 | ||
第三人 | ||
案由 | ||
备注:
| ||
人民法院联络员(签 字):
年 月 日 | 委派(委托)法院(盖章):
年 月 日 | 调解组织联络员(签 字):
年 月 日 |
衡阳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协议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职务、住所地)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职务、住所地)
纠纷简要情况:
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 就 纠纷一案,各方当事人同意将该争议交由(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名称)调解。在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下,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协议的方式:
履行协议的地点:
履行协议的期限:
本协议经当事人签字、盖章,特邀调解员签名,特邀调解组织盖章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严格遵守、自觉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调解协议。
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协议一式四份,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法院留存一份,特邀调解组织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人(签字): 被申请人(签字):
XXX年XX月XX日 XXX年XX月XX日
特邀调解员(签字): 特邀调解组织(盖章):
XXX年XX月XX日 XXX年XX月XX日
衡阳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成功报告
衡阳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 年 月 日收到衡阳市 人民法院移送的当事人 和 之间的 纠纷一案,现该案已调解成功,且符合下列第( )种情形:
(一)已制作《调解协议书》,申请人申请撤回起诉;
(二)不制作《调解协议书》,申请人申请撤回起诉;
(三)已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申请司法确认。
附件:1.调解协议(适用于(一)(三)情形)
2.调解笔录
特邀调解员(签字): 特邀调解员(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XXXX年XX月XX日
衡阳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结案报告
衡阳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 年 月 日收到衡阳市 人民法院移送的当事人 和 之间的 纠纷一案,因下列事项( )而终止调解。
1.各方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且不同意延长调解期限;
2.该纠纷不适宜由本调解组织/调解员继续调解;
3.当事人书面声明终止调解程序。
报告内容:
一、双方最终调解分歧情况;
二、双方无争议事实记载;
三、其他需要向法院提示的情况 (如涉及的专业性问题提出的专业性意见,案件存在虚假、恶意诉讼的可能性,案件涉及群体性、社会热点以及其他敏感性因素)。
特邀调解员(签字): 特邀调解组织(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