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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证券期货案件繁简分流的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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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6-11 15:19:32 打印 字号: | |

为推动和规范公司、证券期货纠纷立案阶段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推动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提升审判工作质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全面开展公司、证券期货纠纷一审案件繁简分流工作,中级人民法院重点开展公司、证券期货纠纷上诉案件的繁简分流工作。

第二条  建立以系统智能识别为主、人工识别为辅的公司、证券期货纠纷案件繁简分流模式。

第三条  设立程序分流员,负责立案后公司、证券期货纠纷的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综合考虑公司、证券期货纠纷案件性质、案由、标的额、当事人数量、疑难复杂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等因素,判断案件繁难易,确定应当适用的审理程序和审判组织类型,并在审判系统中甄别标注。

第四条  程序分流员甄别为简单公司、证券期货纠纷案件的,分流至速裁、快审团队,甄别为复杂案件的,分流至其他专业团队。

第五条 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案件繁简分流一般应在登记立案当日完成,最长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一审公司、证券、期货纠纷案件,分流为简单案件。

第七条 对于下列公司、证券期货纠纷上诉案件一般应分流为简单案件:

(一)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二)一审法院采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结的上诉案件;

(三)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按撤回上诉处理案件;

(四)其他可以适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的案件。

第八条 速裁、快审团队收到案件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

(二)需要调査取证、勘验、审计、鉴定、评估的;

(三)当事人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

(四)需要追加当事人的;

(五)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六)社会关注度高或者有信访隐患的;

(七)案件疑难复杂不适宜速裁的其他情形。

存在上述情形的,速裁团队应即时提出异议,由程序分流员收回,作为复杂案件进行分流。

  第九条  当事人对适用速裁快审方式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由速裁团队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在速裁快审期间,出现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速裁快审情形的,应当依法转换审判组织和审理程序,不得再退回重新分流。涉及审判组织转换的,除非存在回避和投诉违法事宜,原独任法官一般继续参加案件审理。转换情形应告知当事人。

第十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