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为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进一步促进衡阳地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衡阳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树立平等保护理念,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二、坚持优先受理、快速办理的原则,全力为民营企业打造优质、便捷、高效的绿色诉讼通道。健全公正高效审判机制,强化办案流程监督,规范办案程序,严格办案期限,最大程度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高效率,确保涉民营企业案件快立、快审、快结。
三、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刑事犯罪,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民营企业正当权益,确保市场经济秩序平稳有序发展。
四、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行政案件,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五、依法审理买卖、租赁、担保、加工承揽等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尊重意思自治原则,正确划分当事人合同责任,依法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尽量促使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者确认合同无效的,应当严格依法审查是否符合相应条件。
六、依法审理金融借款、融资租赁等纠纷案件,对于确有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尤其是对生产设备、职工工资等关乎企业生产经营或运行稳定的财产,要灵活运用司法措施,最大限度的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使涉案企业能够恢复生机、重返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促进民间资本的市场化有序流动,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融资行为。倡导银企合作,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争取银行等金融机构合理回应涉案民营企业延期还贷的要求。
七、依法审理股东资格确认、股东知情权、利益分配请求权、优先购买权、请求确认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等纠纷案件,维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股东权益。强化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责任追究,规范民营企业出资者与经营层的法律关系,促进民营企业依托现代企业制度向更高层次发展。对历史遗留的企业改制纠纷案件,一方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另一方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与国家政策,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八、依法审理民营企业破产纠纷案件,发挥破产重整程序特殊功能,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帮助和支持民营企业脱离僵局,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案件,在财产处置过程中,要贯彻淘汰低效益的落后生产能力、推动集约发展的政策目标,促进经济资源从落后产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转移,确保“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
九、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惩治力度,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机制,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良好有序的市场环境。
十、加强普法宣传,提高民营企业守法经营能力。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守法观念,通过合法方式解决纠纷。积极开展法治进民企、司法进民企活动,通过公布涉及民营企业的重大典型案例、发布白皮书等方式,宣传和引导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助力形成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
十一、完善沟通联络机制,巩固、深化与民营企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机制,畅通联系渠道,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的沟通,经常性听取民营企业家意见建议,更好地把握民营企业司法需求。
十一、完善涉民营企业司法问题反馈机制,针对案件审判中发现的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及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积极向有关部门、企业发送司法建议,支持民营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促进民营企业不断完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