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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公司、证券期货类案件中建立专门审判团队的通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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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6-08 15:22:03 打印 字号: | |

为履行人民法院在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担负的重要职责,针对公司、企业、证券类相关案件大部分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等特点,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和我市工作实际,决定探索建立公司、证券期货类案件专门审判团队。

一、人员构成

公司、证券期货类件由民事审判第二庭经验丰富的员额法官组成,并根据案件数量及难易程度按合理比例配备法官助理、书记员及司法辅助人员。

二、团队目标

提升司法审判专业化,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制度创新和对公司、企业、证券类纠纷案件的审理,以高质高效的审判及相关工作构建行之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投资秩序,维护投资安全,加快构建良好的投资生态环境,切实提高人民法院对中小投资者的司法保护能力,全力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中小投资者司法获得感,切切实实为中小投资者保驾护航,提升本辖区公司治理水平,有效提振各类市场主体投资者信心,不断开创令中小投资者安心、放心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理涉及公司、保险、证券、基金、信托、期货、票据纠纷等商事案件,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实行相关案件的集中管辖、专门管辖,集中人力、物力和精力妥善化解投资纠纷。实现繁简分流,简案快审、专案专审、难案精审,缩短审判周期,提升审判质效,统一裁判尺度。引导中小投资者及时固定争议焦点,规范相关案件庭前程序。通过审判全流程加速,降低中小投资者参与诉讼的时间经济成本,全面减轻中小投资者的诉累。

(二)加强公司、证券、期货类案件调研工作,认真分析相关案件的特点、规律、难点,认真完成上级法院交办的调研任务,同时加强自主调研的积极性,借鉴全国各地区尤其是先进地区的相关案件审判经验,结合本辖区实际,出台公司、证券、期货类案件诉讼指引文件,提出改善法治化菅商环境、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司法建议。

(三)始终保持对于群体性投资案件的政治敏感度和司法敏锐度,通过类案判决示范机制,从群体性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案件的引领作用,促成更多类型化案件进入调解程序,温和化解投资人或投资机构间矛盾。

(四)发布公司、证券、期货类案件典型案例,重点涵盖与保护中小投资者有关的股东资格确认、股东出资、知情权、公司决议效力、盈余分配等纠纷,特别是目前公司诉讼中比较疑难复杂的问题,以及与投资者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件在保护中小投资者以及培育诚实守信、担当风险的投资人理念方面发挥积极的引领作用。

(五)回应中小投资者司法需求,延伸审判职能,深入基层走访座谈,精准提供投资类普法宣传、释法答疑、结对联络等服务,常态化解答诉讼困惑,使中小投资者增强法治意识,提升投资风险防控能力,以普法促进遵法,通过广泛的法律服务,尽力将投资纠纷化解于萌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投资纠纷发生。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