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促进审判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我 院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真正实现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审、 繁案精审、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 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湖南省基 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工作操作指 南(试行)》,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本院仅设立一个速裁审判团队,为知识产权保护 庭及立案信访局速裁团队,该团队对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事实 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案情不太复杂的民商事一审案件进 行速裁。速裁团队设6名员额法官,每名员额法官至少配备一 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
第二条 速裁审判团队坚持“公正、简便、快捷、便民、 注重调解”的基本原则,承担民商事简易案件的快速审裁职能。
第三条 立案审查人员负责本院新收案件初次繁简分流 工作,对分流的简单案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卷移送速裁 法官,速裁法官应按照简案快办流程审理。
第四条 速裁法官收到案件后应当立即审查案件材料,发 现案件复杂不适宜速裁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立案部门 重新分案,逾期未退,由速裁团队负责审理完结。
'第五条 立案部门收到速裁团队退回的案卷后,应于退回 次日内重新分流,分配到其他相关审判团队审理。
第六条 速裁庭对收到的案件优先适用先行调解、简易程 序等简案快办流程,一般应当在20日内审结,最长不得超过 30日。
第七条 本规范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