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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裁对接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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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6-22 15:27:39 打印 字号: | |

为促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 心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 调裁对接工作机构及主要任务

我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设立“诉调速裁中心”,该中心负 责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衔接及案件繁简分流速 裁对接的相关工作。在调裁对接工作上,由专人具体负责案件 登记、流转、备案,与行政机关、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仲 裁机构、公证机构等以及本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的协调。

在诉讼服务中心一楼设立“调解速裁室”,为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和其他调解组织进驻法院开展调解工作提供便利。

二、 调裁对接工作内容

(一) 诉调速裁中心对诉至法院的纠纷进行适当分流,对 适宜调解的纠纷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

(二) 负责民商事纠纷在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调解;


(三) 负责建立、完善和管理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特邀调 解员名册、法院专职调解员名册、律师调解员名册、中立评估 机构名册等名册。

(四) 完成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 司法调解等组织的联动对接工作;

(五) 在案件调解成功后,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时协助对接 业务庭室出具调解书;在案件调解失败后,及时为当事人办理 立案登记、卷宗材料移送等相关工作。

三、调裁对接工作制度

(一) 设立立案引导制度。对于当事人起诉的婚姻家庭纠 纷、相邻纠纷、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有调解基础的案件, 诉讼服务中心在立案接待时应主动宣传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 纠纷的优势和特点,根据案件类型、特点,在保障当事人诉权 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建议当事人先 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但对于当事人坚持要求法院受理的,应 当立案受理。

(二) 推行特邀调解制度。民商事纠纷在立案前可委派或 立案后委托院里特邀调解员调解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 实际工作需要,可邀请特邀调解员担任协助执行员,配合法院 做好执行和解工作。

(三) 建立与综治组织的对接机制。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平台,我院应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对接机制,诉调速裁中 心对群体性纠纷、重大案件及时进行通报反馈和应急处理,建 立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信息互通、优势互补、 协作配合的纠纷解决互动机制。

(四) 建立与行政机关的对接机制。诉调速裁中心应加强 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促进诉讼与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 政裁决等机制的对接。支持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 权进行调解、裁决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在治安管理、社会 保障、交通事故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 环境污染、知识产权、证券期货等重点领域,支持行政机关或 者行政调解组织依法开展行政和解、行政调解工作。

(五) 建立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对接机制。诉调速裁中心应 不断完善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推进调解组织的制度化、规 范化建设,进一步扩大调解组织协助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范围 和规模。

(六) 建立与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的对接机制。 诉调速裁中心应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商会、行业协会、调解协 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事仲裁机构等设立商事调解组织、行 业调解组织,在投资、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工程 承包、技术转让、环境保护、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国际贸易 等领域提供商事调解服务或者行业调解服务。完善调解规则和


对接程序,发挥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专业化、职业化 优势。

(七) 建立与仲裁机构的对接机制。诉调速裁中心应加强 与商事仲裁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工作对接。我院应 尊重商事仲裁规律和仲裁规则,及时办理仲裁机构的保全申请, 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规范涉外和 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程序。支持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办案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探索建 立裁审标准统一的新规则、新制度。

(八) 建立与公证机构的对接机制。诉调速裁中心应加强 同公证机构的工作对接,支持公证机构在送达、取证、保全、 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公证 活动或者调解服务。

(九) 建立调解指导员制度,院里应为诉调速裁中心配置 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调解组织的调解指导员,加 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管理,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 的规范化水平。

四、调裁对接工作流程

(一)诉调速裁中心在立案接待时应主动宣传调解化解矛 盾纠纷的优势和特点,根据案件类型、特点,在保障当事人诉 权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二)诉调速裁中心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

在征得当事入同意后可暂缓立案,引导当事人协商选择非诉讼 方式先行调解纠纷。

(三)经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不同意以非诉讼方式进行 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起 诉,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

(四)对于已经受理的民事案件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的民事部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将纠纷委托相关调解组 织调解,或者邀请相关调解组织派员协助调解。对于已经调解 组织调解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再委托调解组织调解, 但仍可邀请相关调解组织派员协助调解。

(五)经人民法院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向 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或者经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 院应当依法减免诉讼费用。

(六)诉调速裁中心应按照工作职责,并根据自身工作的 需要,及时做好数据统计、调查研究、情况汇报等工作,并及 时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其他调解组织互通情况。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2日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