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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加强商会调解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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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7-15 11:12:55 打印 字号: | |

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县(市、区)司法局、工商联,市工商联各直属商会:

现将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司法局 湖南省衡阳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大力加强商会调解工作的

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司法局

湖南省衡阳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1年7月15日

 

 

关于大力加强商会调解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构建民营经济领域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全国工商联、司法部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现就发挥商会调解优势,做好商会调解工作,构建我省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1.充分认识加强商会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民营经济是我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增长的强大引擎。商会是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自主管理的社会组织,是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的重要阵地。商会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在民营经济领域的延伸拓展。做好商会调解工作,是健全诉讼与非诉讼对接、满足民营企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需要的重要途径,对凝心聚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全市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联应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全国工商联、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好商会调解工作、推进构建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文件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商会调解化解纠纷的独特优势,不断增强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思想和行动自觉。

2.全面把握商会调解范围。商会调解包括商会人民调解和商会商事调解两种类型。商会人民调解由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主要调解涉及商会会员的民间纠纷,包括商会会员之间、会员企业与职工之间、会员与生产经营关联方之间、会员与其他单位或人员之间的借款、劳动争议、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以及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商会商事调解由商会商事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范围以民营企业的各类商事纠纷为主。

3.深化商会调解组织建设。工商联加强对所属商会的指导、引导和服务,支持推动设立商会人民调解组织或商会商事调解组织。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应当遵循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规定,其设立及人员聘任应当事先征求所在辖区县(市区)司法局的意见,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并于设立之日起30日内报送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商会商事调解中心应当在市工商联、省工商联备案。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商会商事调解中心的设立以基层为主,从实际出发,分类有序推进,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不搞一刀切。商会调解组织一般由专职和兼职调解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由商会负责人或相关专业人士担任。调解组织名称包括“商会组织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商事调解中心”),应有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施,悬挂标牌和标识,公开调解工作制度及调解组织组成人员。

4.明确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功能。全市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工商联应加强宏观形势研判,对相关企业、行业的纠纷进行排查、监测、分析和预警,梳理多发性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发挥商会调解优势,倡导和践行商人纠纷商人解,充分发挥知名企业家和行业专家在纠纷调解中的重要作用,引导企业之间互谅互让,尽可能通过对话协商方式处理合同违约、债务追偿、物业租赁等纠纷,帮助企业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市场融资、债转股等途径缓解资金困难,协助办理合同变更、中止、解除等法律事务。强化行业自律和行业治理,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合作共赢等理念纳入商会章程、企业合同条款,督促自觉履行生效裁决或调解协议。

5.扎实推进诉调对接工作。全市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同级工商联对接,吸纳符合条件的商会调解组织、调解员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或特邀调解员名册。名册实行动态更新和维护,并向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供当事人选择。落实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加强与商会调解组织对接。加强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商会调解解决纠纷。

6.坚持做好司法保障作用。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对通过商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也可以直接推送到人民法院办案系统进行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在立案登记后委托商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申请出具调解书或者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制作民事调解书或者裁定书。对司法(商事)调解不成的纠纷,依法导入诉讼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权。

7.深入开展联席联动机制。全市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与工商联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沟通交流,推动形成市县两级横向联通、纵向联动、上下贯通的商会调解工作局面。对辖区内商会调解工作加强指导,建立完善联络沟通机制,每年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会议,必要时可由提出议题的部门牵头召开临时会议。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并层报市中院、市司法局和市工商联。完善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网上工商联、如法网等平台之间的应用对接。

8.主动创新工作平台。借助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网上工商联、如法网、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智能移动调解APP,整合工商联以及所属商会的调解资源,建立各类调解组织、调解员数据库、纠纷信息库、打破数据壁垒,构建互相贯通、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矛盾纠纷化解系统。全面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在线音视频调解工作,建立全流程诉调对接方案。支持工商联及其所属商会参与“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机制建设,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和保障。

9.积极优化商会调解组织运行。加强商会调解组织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使用司法部印发的调解文书格式,做到案卷资料齐全,装订整齐、卷宗制作规范。对外公布调解员名册、调解规则以及调解程序。规范纠纷调解流程管理,完善调解与诉讼衔接程序,建立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以及信息报送、考核评估等制度,注重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不断增强调解的规范性和公信力。加强档案管理,按照“诉源在哪,哪里归档’”原则,由人民法院移交的案件,调解完毕以后由人民法院归档管理;由商会自身承接的案件,调解完毕以后由商会调解组织归档。商会调解组织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将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组织队伍建设情况和调解典型案例及时报送当地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联。

10. 完善调解员队伍管理。商会人民调解员由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其聘任的人员担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注重从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商会运行、有行业影响和威望、具有法律政策素养、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企业经营者、商会法律顾问、工会代表、相关领域专家及社会人士中聘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积极吸纳律师担任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建立律师调解员名册,向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荐,也可以由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完善商会调解员培训机制,制定调解员职业道德规范,通过调解培训、观摩庭审、法律讲座、考核评估等方式,不断提高调解员调解技能和综合素养。

11.落实经费保障。按照“谁成立、谁负责、谁保障”原则,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经费由所在商会保障,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商会商事调解中心,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当事人收取适当费用。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支持,将商会调解工作经费作为法律服务内容列入财政预算,推动将商会调解作为社会管理性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拓宽商会调解经费来源,通过商会会费、社会捐赠资助或设立专项基金等方式,提高经费保障水平。落实特邀调解制度,通过“以案定补”等方式向参与委派、接受委托调解员发放补贴,对表现突出的商会调解组织、调解员给予奖励。有条件的商会,对律师担任商会人民调解员的,可给予适当案件补贴。

12.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全市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应当充分运用各种传媒手段,宣传调解优势,总结推广商会调解的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引导企业防范风险,理性维权。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