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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衡阳市司法局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衡阳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衡阳市涉保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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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4-24 11:23:22 打印 字号: | |

全市各基层法院,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县市区交警大队,在衡各保险公司:

现将《衡阳市涉保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衡阳市司法局  

 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衡阳市保险行业协会

                                2020年4月24日



衡阳市涉保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方案(试行)

 

为推动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进一步健全完善纠纷解决的组织和程序,及时、有效处理涉保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涉保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方案。

一、涉保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目标

在衡阳地区范围内建立涉保纠纷案件诉调对接机制,为涉保纠纷案件当事人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公安交警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实现资源整合、相互配合、优势互补,及时有效地处理涉保纠纷和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二、涉保纠纷“诉调对接”工作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诉调对接”涉保纠纷的范围

涉及衡阳市保险行业的各种纠纷,包括行业组织主持调解的涉保纠纷、各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涉保纠纷、交警部门主持调解的交通事故纠纷以及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需要委派、委托调解的涉保诉讼案件等。“诉调对接”的重点是在衡阳市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纠纷,包括事故赔偿义务人一方因履行能力不足,但肇事车辆有保险,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甚至商业险范围内先予赔偿的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标准、预计的赔偿金额有异议的事故纠纷;涉及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等,保险公司对此有争议的事故纠纷;涉及赔偿金额大、影响范围广、适用法律法规有争议的事故纠纷等。

(二)“诉调对接”工作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涉保“诉调对接”案件,必须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处理纠纷的权利,调解必须征求双方当事人意愿,任何行政机关、法院、人民调解组织及社会组织不得强行调解。

2、公正合理原则。涉保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进行,确保程序和调解行为规范、合法、合理和公正,不得损害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便捷原则。在确保调解质量的前提下,以最短的时间、最少的成本快速调解结案,实现质量和效率的统一。

4、不影响诉讼原则。不得因调解不成而阻止或者限制当事人行使诉讼的权利。

三、涉保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运行机制

涉保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是指组织涉保纠纷调解的单位如公安交警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人民调解组织对纠纷进行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以及人民法院在保险纠纷案件受理前、受理后,开庭审理前以及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依法将涉保纠纷案件委派、委托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邀请人民调解组织协助调解的一种工作机制。

(一)对接机构

建立由衡阳市各级保险纠纷调解组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主审保险纠纷案件的民事审判庭对接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组成的“衡阳市涉保纠纷处理中心”,由专人负责涉保纠纷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相关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市中院及各县市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职责:

(1)引导涉保纠纷案件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

(2)对涉保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纠纷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分批安排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员旁听涉保纠纷案件的审理;

(3)引导当事人对调解文书进行司法确认,并将司法确认文书抄送市保险行业协会监督执行;

(4)定期统计、汇总衡阳市各县市区涉保诉讼案件、涉保“诉调对接”案件数量,抄送市保险行业协会;

(5)对案情复杂、保险专业性强的案件的审理,必要时听取市保险行业协会的意见。

2、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诉调对接”工作职责:

(1)对重大交通事故的赔偿纠纷要协调、引导当事人向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并到当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2) 调解重大交通事故纠纷时,要及时通知事故当事人提供涉及纠纷调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当事故认定书送达后,开展纠纷调解时,应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包括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机动车涉及的所有人、驾驶人材料,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等;

(4)事故车辆涉及保险理赔时,及时与相关的保险公司沟通联系,确认保险赔付限额;

 (5)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市中院开展的诉调对接学习与培训;

(6)加强与市中院、市保险行业协会涉保纠纷的数据对接。

3、市司法局“诉调对接”工作职责:

(1)负责指导衡阳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2)对衡阳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登记备案;(3)负责指导涉保纠纷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4)向法院推荐一定数量的特邀调解员。

4、市保险行业协会“诉调对接”工作职责:

(1)接受法院委托,及时指派调解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保险案件的调解;

(2)对重大交通事故协调涉案保险公司积极参与诉前、诉中调解;

(3)指导保险公司与其他当事人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监督已通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执行;

(4)定期统计、汇总衡阳地区内涉保案件相关数据并通报;

(5)加强涉保行业人民调解员培训管理,定期邀请法院、司法局工作人员对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的培训,提高调解水平;

(6)负责协调处理因涉保纠纷“诉调对接”工作而引起的上访事件;

   (7)应市中院的诉调工作需要,及时为法院推荐涉保专业知识过硬、调解工作经验丰富的特邀调解员。

(三)工作程序

1、诉前调解与人民调解相衔接。衡阳市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各县市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部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在处理涉保纠纷时,要征询当事人意见,引导当事人诉前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纠纷,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优先立案,快审快结。

2、庭前调解与行业调解相衔接。涉保纠纷案件立案后,受诉法院及时告知衡阳市保险行业协会或各县市区的联络小组,双方共同做好当事人的协调工作,引导当事人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3、积极协调共同调解。衡阳市辖区内发生的涉保纠纷,根据纠纷的性质,特别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交警部门组织调解时,可邀请当地法院、市保险行业协会具有人民调解资格的人员参加,实现共同调解。

4、调解地点。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市保险行业协会分别设立涉保纠纷调解室;衡阳市各县市区交警大队设立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室,聘请业内外专家为调解员。

5、司法确认。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涉保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制度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中院、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司法局及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主要内容是通报涉保纠纷“诉调对接”工作运行情况,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研究解决的办法,推动涉保纠纷“诉调对接”工作规范发展。

(二)建立培训制度。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保险行业协会要建立一支胜任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每年定期组织调解员培训。两级人民法院在调解或审理涉保纠纷案件时,应分批邀请部分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员旁听,通过多种途径提升调解员整体素质。

(三)审判情况定期通报制度。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将涉保纠纷案件审理情况以书面方式通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对于调解协议被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比例较高的,受诉法院要主动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共同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四)建立典型案例汇编制度。由市中院与市保险行业协会定期编写涉保诉讼案例汇编,作为调解指导案例和培训教材。

五、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要求

(一)深化工作认识。建立涉保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是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要求的具体举措,是应对当前涉保纠纷增多、处理难度增大趋势的重要方法,是快捷化解涉保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是节约司法资源、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及保险行业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积极作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各相关单位务必要充分认识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紧密配合、努力推动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工作联动。市中院和各县市区法院、公安交警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相互之间要加强协调沟通,齐心协力推动“诉调对接”工作,各县市区法院受理涉保案件后,应优先通过“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处理。

(三)要加强调解员教育管理。调解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在调解案件时,要依法、合规,坚持公平正义,不得发生“利益调解”和“关系调解”等有损公正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或取消资格。

(四)注重工作总结。“诉调对接”工作尚处于试点摸索阶段,在实践工作中,要注意发现问题,善于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附件:《特邀调解员推荐表》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424


附件:

特邀调解员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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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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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签章):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