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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互联网+司法” 全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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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6-19 14:49:42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8】7号《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法释【2013】26号《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1、强化“互联网+司法”理念。依托内网数字法院系统、

司法送达平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湖南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系统、12368热线服务平台、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全国法院涉诉信访管理系统、道路交通事故数据一体化平台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等线上信息平台,规范立案、送达、保全、鉴定、调解、退费、审判及执行等司法行为,最大限度满足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进一步增强裁判结果形成过程的正当性,以公开促公正、提公信,打造更为公开、透明、阳光、公正的司法服务。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大司法便民利民惠民工作力

度,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快捷、高品质的线上诉讼服务,全方位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审判流程是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实现信息交互的重要载体,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全面、及时获得审判过程性信息,确保其诉讼权利充分、全面、有效行使。除极特殊情况外,法院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公开一切依法应当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

4、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效果导向。不断丰富公开内容、不断创新公开形式两条主线,全面深入推进线上诉讼服务平台的推广应用,强化审判流程节点信息的发布与公开,贯通大厅、热线、网络、移动端通办诉讼全程业务的“智慧诉讼服务”新模式,深入推进法官同当事人及律师线上交流机制。

二、公开对象、事项及落实措施

 5、立案部门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通过互联网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6、下列程序性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1)收案、立案信息,结案信息;

(2)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信息,当事人信息;

(3)审判组织信息;

(4)审判程序、审理期限、送达、上诉、抗诉、移送等信息;

(5)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时间和地点;

(6)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布情况;

(7)、回避、管辖争议、保全、先予执行、评估、鉴定等流程信息;

(8)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程序性信息。

公开保全、先予执行等流程信息可能影响事项处理的,

可以在事项处理完毕后公开。

7、下列诉讼文书应当于送达后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1)起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申诉书、国家赔

偿申请书、答辩状等诉讼文书;

(2)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与诉讼通知书、

出庭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

(3)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以及其他有

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利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利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4)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或者法院认为可

以公开的其他诉讼文书。

8、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调查取证、勘

验、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笔录,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9、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申请

查阅庭审录音录像、电子卷宗的,法院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或者其他诉服信息平台提供查阅,并设置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10、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或者限制获取的审判流程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11、加强线上信息平台实操应用培训力度,各业务部门

应强化线上开展诉讼活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严格按照审判流程时间节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执事务。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提请分管院领导审批。

12、立案信访部门及各业务庭室应强化对线上开展立案、送达、调解、保全、缴费、阅卷、鉴定、庭审、远程视频接访等诉讼活动的宣传力度,及时将线上平台应用过程中的不足反馈给本院网络管理部门及平台运维,努力保障各信息平台使用顺畅,必要时,指导当事人使用各线上信息平台开展诉讼活动。

13、立案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线上立案申请及诉

前财产保全申请。对审核通过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在48小时内出具裁定书。

14、业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线上保全申请,对

审核通过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裁定书。

    15、业务部门针对当事人及律师在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上提出的网上阅卷、网上退费、延期开庭、延长举证期限、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核实代理关系、撤诉、回避等申请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

16、强化同邮政公司的集约送达工作对接,指导、督促

开展好司法送达工作,确保电子送达率60%以上。

17、立案信访部门要建立定期线上信息平台应用情况通报制度,并将平台应用情况及时反馈至审判管理部门,平台应用情况应作为季度或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18、各业务庭室要强化审限管理,审判管理部门要定期通报超审限案件办理情况,并挂钩审判质效考核。

19、网络管理部门应及时跟进各在线信息平台数据对接及平台数据反馈当事人的畅通情况,定期监测和评估各信息平台审判流程信息公开质效,发现流程信息公开异常的,应及时排查原因,并将情况反馈至平台运维。

三、组织保障

20、强化数据对接和共享。积极加强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的数据互联互通、自动关联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标准一致、数据同源的诉讼服务。

21、加强诉讼服务网络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建设。强化保密意识,内网电脑严禁处理涉密信息,同时注意内、外网信息数据的连通和对接,实现内外网信息可靠交换与安全共享。

22、压实主体责任。各业务部门负责人要切实扛起审判流程信息公开责任,对标对表上级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和审判质效考核要求,不得超期或违规公开审判流程信息,也不得或变相“选择性公开”,确保破除司法神秘主义的同时,有效挤压“暗箱操作”空间,倒逼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严格规范办案,依法公正裁判,对因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不力的,将厘清公开主体责任,并予以追责。

23、抓好目标落实。审判管理部门应开展经常性督导检查、满意度调查等,强化对下检查指导。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后、消极懈怠、进展缓慢的,督查整改。

2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9日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