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要求,深化法院与工商联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合作机制,经与衡阳市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市工商联)充分协商,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成立驻市工商联法律服务站(以下简称法律服务站)。为充分发挥法律服务站作用,规范法律服务站职责,结合衡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法律服务站主要任务是为衡阳民营企业及企业家(以下简称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政策的解释咨询、开展普法宣传等司法服务活动,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助力衡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第二条 法律服务站开展各项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平等对待、公开透明、高效实用原则。
第三条 法律服务站由市中院民二庭牵头并负责法律服务站日常性管理工作,相关业务部门紧密配合。
法律服务站地点设在市工商联,法律服务站的工作场所及设施的协调、维护由市工商联负责。
第四条 法律服务站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开展法治教育宣讲。根据与市工商联的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各类信息,结合审判实际调研,掌握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教育宣讲,引导市场主体学法遵法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维权。
(二)提供法律公益咨询。依托专业优势,提供专业化法律释义、咨询服务,帮助市场主体依法应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高市场主体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防范化解经营风险的能力。结合工作实际,对影响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风险和普通型问题通过发布审判白皮书的形式进行提示预警。
(三)进行走访调研。结合“我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党建引领、服务百企”等活动,深入商会和企业开展走访调研活动,常态化收集市场主体关于法治需求、意见建议和普遍性的问题,提高人民法院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针对性、实效性。
(四)指导市工商联法律服务部、民营企业服务中心依法高效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对于市场主体提出涉及实体案件办理、矛盾纠纷调处、涉营商环境投诉等不属于法律服务站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不宜由法律服务站处理的事项,市中院、市工商联及时向服务对象进行解释说明,并由市工商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场主体有法律服务需要的,原则上以书面形式向市工商联法律服务部提出。
第六条 市工商联法律服务部对市场主体的申请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属于法律服务站工作职责的事项,向法律服务站提出工作意见。法律服务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呈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协调安排相关法官开展法律服务。
第七条 开展法律服务可以采取法律释义、法律咨询、法治讲座、座谈交流、走访调研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
服务地点一般在市工商联法律服务站集中进行,也可以深入民营企业、商会开展。
第八条 法律服务站原则上每个月定期集中开展一次法律服务,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调整服务频次。
第九条 法律服务站工作人员和受邀开展法律服务的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院十二条禁令、市中院加强党员干部“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办法、严肃办案纪律的十项禁止性规定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规定,严禁利用法律服务工作便利谋取私利,严禁与服务对象不正当交往,严禁接受服务对象吃请、送礼。
法律服务站工作人员和受邀开展法律服务的法官与服务对象或具体的咨询事宜有特殊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司法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法律服务站工作人员和受邀开展法律服务的法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和服务对象要求保守的其他秘密。
第十一条 法律服务站每半年总结一次工作,向市中院和市工商联进行报告,向服务对象进行通报。并将总结及时呈送给相关市级领导及上报省高院。
第十二条 对市场主体就实际发生的诉讼或非诉矛盾纠纷提出咨询需求的,不得提出实质性处理意见建议,避免影响公正司法。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中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