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市中院成立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管理人资质审核、级别审定、停止履职、除名等工作。
选任管理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运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破产管理人微信群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条市中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由院领导以及清算与破产庭、民事审判第二庭、立案信访局、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技术管理处等部门人员组成。由主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任评审委员会主任,领导评审委员会开展工作。由司法技术管理处负责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督察处对评审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条根据案件类型、难易程度、标的大小等,案件分为重大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简易破产案件三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重大破产案件:
(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及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二)债务人财产价值或负债总额在3亿元以上的;
(三)普通债权人人数200人以上或普通债权人和劳动债权人共计500人以上的;
(四)债务人财产分散,在全国、全省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属于重大破产案件情形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普通破产案件:
(一)债务人财产价值或负债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3亿元的;
(二)普通债权人人数50人以上不足200人的,或普通债权人和劳动债权人共计100人以上不足500人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属于普通破产案件情形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简易破产案件:
(一)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价值或负债总额不足500万元的;
(二)普通债权人人数不足50人的,或普通债权人和劳动债权人共计不足100人的;
(三)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未发现存在巨额财产下落不明情形的;
(四)债务人不属于国有企业,且财产容易变现的;
(五)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愿意配合清算,不存在重大隐患的。
一级管理人可以担任前款规定的三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可以担任除重大破产案件之外的其他两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三级管理人只能担任简易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个案审理需要指定高级别管理人担任低级别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但低级别的管理人不得担任高级别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第四条受理破产案件的审判部门依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案件情况,决定需要指定管理人的级别以及管理人的指定方式,并具体指导和督促管理人开展工作。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按照审判部门决定的方式从事管理人选择等事务性工作。指定管理人工作过程中,应邀请督察部门派员监督,指定结果经督察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条全市两级法院一般应当按照《衡阳市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网络随机摇号的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及备选管理人。
案件受理后,受理法院应当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随机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五日。由《衡阳市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内的机构自愿网上报名,再从符合报名条件的机构中通过网络摇号的方式随机指定。
没有机构报名的,在《衡阳市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通过现场摇号的方式随机指定。被指定的中介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指定。
基层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指定的结果报送市中院司法技术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以竞争方式产生管理人的,由市中院司法技术管理处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竞争选取管理人的方案,方案公告期不少于5日。符合报名条件的机构自愿报名,然后通过竞争加随机的方式指定管理人及备选管理人:
(一)报名的机构不足5家的,采取网络随机摇号的方式指定;
(二)报名的机构数量较多的,可以由市中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采取评分的方式择优确定5-7个竞选方案较佳的机构作为候选机构,然后采取网络随机摇号的方式指定。
第七条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由办理破产案件的审判部门直接指定。
办理破产案件的审判部门指定管理人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指定的结果报送市中院司法技术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管理人指定后,需要更换管理人的, 一般直接指定备选机构为管理人;没有备选机构,或者备选机构存在不适宜担任管理人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指定。
第九条市中院对各机构管理人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实行存量管理。由司法技术管理处定期公布各机构管理人在全市法院的案件存量,案件存量超过3件时,可以暂停指定其为新的破产案件管理人。
第十条基层法院未按法律和上级法院规定,违规指定管理人的,市中院应当责令基层法院撤销原来的指定,重新指定管理人。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中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