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介机构:
为规范全市法院对外委托工作,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湖南省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我院将编制《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业机构备案名册》(2022),并对《名册》(2020)中的中介机构进行考核。
愿意承办衡阳两级院对外委托工作的中介机构,请在2021 年11月10日前向我院提交入册申请材料,具体内容按《编制2022年度中介机构名册及对2020年度入册机构进行考核的通知》(附件一)办理。2020年名册中的机构继续申请入册的,同时提供考核材料。
为践行绿色原则,减少浪费,本院不接受纸质材料,提交的材料扫描后做成 PDF 文件,发送到hyzyjsc@163.com。首次申请入册的机构,需在提交电子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原件到中院司法技术管理处进行真实性核验(鉴于疫情,真实性核验请等待我处通知)。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5日
附件一:
编制2022年度中介机构名册及对2020年度入册机构进行考核的通知
为规范全市法院对外委托工作,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湖南省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规定》等规定,我院定于2021年11月1日至 11月30 日对《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业机构备案名册(2020)》中的机构进行工作考核,考核结束后立即编制2022 年度备案中介机构名册。方案如下:
一、工作安排
1、2021年11月10日至30 日,对 2020 年度名册中的机构进行工作考核。
2、2021年12月1日至 30 日,编制《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中介机构备案名册(2022)》,申请入册的中介机构提交资料的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30日以前。2020年度名册中的机构可以在提交工作考核报告时一并提供。
二、考核内容
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对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和考核,主要内容有:
1、鉴定机构及专业人员的鉴定资质、执业范围、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以及是否有依法回避的情形;
2、机构是否超范围鉴定、虚假鉴定、无正当理由拖延鉴定、拒不出庭作证、违规收费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3、审查专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于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鉴定意见书是否有明显瑕疵,是否被合议庭采信,是否有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情形以及相关原因:
4、鉴定机构是否有案件被评查为瑕疵或不合格的情形:
5、鉴定机构是否有投诉举报及调查核实情况;
6、鉴定机构是否配合委托法院提出的工作要求及其他事项。
三、工作程序
(一) 发布通知。在诉讼资产网上发布《编制 2022 年度名册及对 2020年度入册机构进行考核的通知》。
(二) 中介机构提交资料。
申请入册和参加考核的中介机构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入册申请;
2、2020-2021 年机构工作报告;
3、2020-2021 年案件办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
4、公司信息变更申请书;
5、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执业证书;
6、变更后的资质证书;
7、变更后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8、行业年度审核证明;
9、行业年度奖惩情况;
10、提交社保人员信息(含花名册)。
所需资料按以上目录编制,制作成 PDF 文件。文件名为XX公司入册申请及考核材料,发送至hyzyjsc@163.com。
新申请入册的机构可不提供2、3 项所要求的资料。
(三)个案评查
1、各基层法院根据本院对外委托案件的情况,对中介机构进行个案考核。考核案件的数量要求如下:对2020-2021 年度委托案件在 10 件以上的机构,抽取3件案件进行评查;对委托案件 5-10 件的机构,抽取 2 件案件进行评查;对委托案件5 件以下的机构,抽取1件案件进行评查。抽取方式由各基层法院自行决定。
2、各基层法院根据《对外委托案件个案考核负面清单》的项目对中介机构的案件进行个案打分。
3、个案评查时间为 2021年11月10日至25日。
(四)机构申辩
中院司法技术管理处对基层法院的个案评查结果进行汇总,被扣分的机构可以对扣分情况进行书面申辩。
两年内未在衡阳两级法院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不进行个案考核。
(五)考核评分
1、基层法院对中介机构的个案考评分占考核评分的70%,根据基层法院对中介机构的个案考评及中介机构的申辩理由进行计算。
2、中院司法技术管理处对中介机构的综合评价分占考核评分的30%。根据办案法官、基层法院、当事人对中介机构的评价,以及中介机构自身建设、职业能力等综合评价(正向得分)。
3、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得分 100 分为优秀,得分90-70 分为合格,70 分以下为不合格。有除名事项者,得分为0,不列入考核与下一年度名册。
4、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机构暂停参与委托业务半年,半年后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参与委托业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机构,可作为当事人协商选择中介机构时的备选机构。
4、考核结果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公开。
四、提交材料地点及联系人
材料提交邮箱:hyzyjsc@163.com
联系人:黄志英 蒋赟
联系电话:0734-8893162。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5日
附件二:
对外委托案件个案考核负面清单 委托案号: 鉴定机构案号: | ||||
事项 | 序号 | 评分标准 | 分值 | 扣分 |
除名事项 | 1 | 违反归口管理的规定,在业务庭招揽业务和接受委托的的。 | 违反除名事项,直接扣100分。 | |
2 |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院委托的。 | |||
3 |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的。 | |||
4 | 丢失相关证据材料和委托资料,影响鉴定和审判工作的开展。 | |||
5 |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 | |||
6 |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 | |||
7 | 伪造机构及从业人员资质、社会保险证书等材料骗取入册的。 | |||
8 | 连续两年被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通报批评或被列入整改的。 | |||
9 | 构成单位犯罪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 |||
10 | 其他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法院办案进程和案件质量。 | |||
扣分事项 | 1 | 超出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 10 | |
2 | 超委托的范围开展鉴定的。 | 10 | ||
3 | 存在法定回避的理由,没有回避的; | 10 | ||
4 | 违反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定,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或受到行业协会惩戒的; | 10 | ||
5 | 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工作。 | 10 | ||
6 | 不接受法院监督,不及时改正存在问题的。 | 10 | ||
7 | 鉴定报告存在重大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 | 10 | ||
8 | 未经许可将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他人办理的。 | 10 | ||
9 | 在鉴定过程中违规私自会见当事人。 | 10 | ||
10 | 在鉴定过程中违规私下接收一方当事人材料。 | 10 | ||
11 | 在鉴定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现场勘验的。 | 10 | ||
12 | 鉴定意见存在瑕疵的。 | 10 | ||
13 | 拒不答复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的。 | 10 | ||
14 | 违规收取鉴定费或其他等费用的。 | 10 | ||
15 | 鉴定完成后,没有建立正规的档案可供查阅的。 | 10 | ||
16 | 其他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情形的。 | 10 | ||
合计扣分 |
附件三:
中介机构年度综合评价表(正向得分制)
中介机构名称: 填表单位: | ||||
事项 | 具体内容 | 分数 | 评价 | |
1 | 敬业勤勉 | 根据中介机构年度案件办理效率、质量、效果进行评价。 | 4 | |
2 | 队伍建设 | 根据中介机构年度的机构规模变化情况、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评价。 | 3 | |
3 | 表彰奖励 | 根据年度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办理委托专业领域所取得的荣誉、专项成就等进行评价 | 4 | |
4 | 专业建设 | 根据年度中介机构在专业领域取得的理论和实务研究成果情况进行评价。 | 4 | |
5 | 社会工作 | 根据年度中介机构交纳职业保险的情况,交纳税费以及在救穷扶贫等公益事务中的贡献进行评价。 | 5 | |
6 | 职业道德 | 根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无违法违纪等情况进行评价。 | 6 | |
7 | 其他 |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得分的其他情形 | 4 | |
合计 | 分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