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关于践行“三高四新”战略优化企业奖补投入助推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日
关于践行“三高四新”战略优化企业奖补投入助推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及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产业项目建设年”“营商环境优化年”行动,支持“五好”园区建设,进一步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为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推进省域副中心城市和现代化新衡阳建设注入强劲动力,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内陆地区改革开放的高地,推动衡阳从老工业基地城市转型升级,着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创新型城市,打造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科创中国”试点城市建设,加快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资金链、价值链“五链”融合,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在新时代推进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中展现衡阳更大作为。
到2025年,力争全市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占GDP比重达到2.5%左右,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提高到25%以上,产业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65%,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2%,纳税过1亿元的企业达30家,产值过500亿元的企业达3家,产值过1000亿元的企业实现“破零”,产业综合竞争实力、区域整体创新能力明显提升。
二、主要思路和举措
按照“政策集成、细则落地、奖贷联动、惠企服务”的原则,整合发改、工信、科技、农业农村、商粮、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管理的有关资金,进一步增强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强化企业研发技改投入主体地位,放大金融财税激励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为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和现代化新衡阳提供支撑。
(一)着力打造国家先进制造业高地。围绕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深耕14条重点优势产业链,全力打造区域性先进制造基地。到2025年,制造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30%。
1.对提档升级企业进行财政奖补。对新认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个、2万元/个、2万元/个、2万元/个。(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和粮食局、市住房城乡和建设局)
2.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项目进行补助。培育“上云、上平台”示范企业。每年培育10个深度“上云”示范企业和5个深度“上平台”示范企业,按照10万元/户予以支持(括号内为国省奖补标准,下同。获评“上云、上平台”的标杆制造业企业,按分档获得省里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每年培育5个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按照10万元/户给予奖励(获评国家级、省级单项冠军的企业,分别获得国家奖励100万元、省里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制造建设。对在生产线、关键工序推广应用机器人、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软件等,实施生产过程自动化、智能化、减员增效改造项目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项目的企业,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最高限额50万元。每年培育1个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按照20万元/个予以支持;每年培育2个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按照10万元/个予以支持;每年培育7个省级智能制造标杆车间的企业,按照5万元/个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4.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进行奖励。每年培育10个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按照10万元/台(套)予以支持(单项设备或核心零部件,最高获取省里奖励100万元;成套设备,最高获取省里奖励500万元);每年培育1个湖南省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重点任务工程化攻关“揭榜挂帅”项目的企业,按照10万元/个予以支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攻关任务的企业,获得省里实际工程化攻关投入经费3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后续完成攻关任务的单位,获得省里实际工程化攻关投入经费20%的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5.支持企业转型发展。每年培育5个工业绿色制造试点示范企业,按照10万元/个予以支持(工信部当年认定的工业绿色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获得省里50万元支持);每年培育5个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按照10万元/个予以支持(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获得省里下一年度一次性奖励资金1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6.对数字经济重点项目进行奖励。对获评市级“移动互联网重点企业”称号的企业,奖励30万元/个;对获评市级“5G+工业互联网”示范工厂的企业,其购置设备贷款按5%贴息,单个企业贴息最高限额3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7.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每年培育5个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按照10万元/个予以支持(当年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获得省里下一年度一次性奖励资金100万元);支持100个产品创新强基项目的企业,单个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8.支持企业质量品牌培育。每年培育6个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工业领域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按照5万元/个予以支持(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工业制造标杆企业、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工业领域知识产权运动标杆企业,获得省里一次性奖励资金3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9.支持企业“原地倍增”发展。倍增培育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含数字化、智能化改造项目),当年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其购置设备的贷款按照利率予以一年贴息,单个企业贴息最高限额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10.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发展。对新增的“军工三证”企业和省级示范项目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军民融合办)
(二)着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把创新放在首位来坚持和引领,加快“科创中国”试点城市建设,着力推进更高水平的创新型城市建设。到2025年,力争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增加到1500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的比例达到30%以上,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4件。
11.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首次、再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每年培育15个国省科技奖励企业,对入选企业每个奖励10万元(获国家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获得国家奖励资金150万元、30万元、15万元;获省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获得省里奖励资金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设立300万元企业研发费用辅导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建立规范的研发费用归集机制并做好会计辅助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2.支持研发主体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每年支持10个科技创新重大项目,按照50万元/个给予奖励;每年支持10个重点研发项目,按照20万元/个给予奖励;每年支持40项基础应用研究,按照5万元/项给予奖励;支持举办“双创大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3.支持创新平台建设。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建立创新平台,在重点领域自建、引进、共建一批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照国家级200万元、省级100万元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国家级200万元、省级100万元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列入的国家、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项目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
14.健全产学研协同创新奖励机制。鼓励全市14条产业链行业领军企业牵头企业与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以及组建创新联合体。(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着力打造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充分发挥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等平台作用,积极拓展开放型经济新格局。到2025年,开放强市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位居中部前列,对外贸易依存度提高到15%。
15.支持招大引强。奖励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到位,对年度内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以外汇到位资金为准,不包括外方股东的境内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折合人民币)金额的0.5%予以奖励,年度内单个企业奖励最高限额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和粮食局)
16.培育发展总部企业。对符合《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10号)文件规定的新进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前5年按地方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缴入总部企业奖励资金池,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和粮食局)
17.促进集装箱水运发展。对衡阳往返长沙或岳阳集装箱航线,每往返航次奖励3.5万元,特殊情况下单边集装箱航线每航次奖励2万元。鼓励衡阳港港口运营企业以优价优质服务扩大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对港口吞吐集装箱给予奖励100元/标箱。鼓励国际集装箱海运班轮公司将海运集装箱延伸至衡阳港,对进出衡阳港的集装箱重箱奖励100元/标箱。(责任单位:市商务和粮食局)
18.引导企业入驻衡阳综合保税区。对纳入财政补贴范围、入驻衡阳综合保税区的企业,相应给予生产补贴、进出口补贴、装修补贴、厂房租赁补贴、就业补贴、设备补贴等综合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衡阳综合保税区)
19.帮助企业降低物流成本。根据《衡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对企业进行奖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四)着力打造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高地。抢抓新时代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机遇,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和现代化新衡阳。到2025年,力争地区生产总值达到5500亿元,经济综合实力、内生动力进一步增强。
20.支持企业争创质量奖。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到2025年,力争实现“中国质量奖”零的突破,“省长质量奖”新增3个以上。(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等)
21.鼓励企业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主持、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主持、参与制定湖南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同一单位,该项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15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等)
22.降低企业上市股改税费成本。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减免与税务处理政策。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涉及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而形成的新增县(市)区税收贡献部分,由受益财政按“一事一议”原则予以奖励(额度可参照贡献额度)。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对于同一实际控制下的股权调整与转让、持股方式的变更(如直接持股变为间接持股)等重组情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由受益财政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予以支持。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依法补齐产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等)
23.实施报备企业财政补助政策。纳入衡阳市上市后备企业名单,且获得衡阳市国有相关产业基金入股的企业,在湖南证监局完成辅导报备手续后,以报备前一年实缴数为基数,至上市日止,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而形成的新增县(市)区税收贡献部分,由受益财政参照贡献额度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衡阳市上市后备企业名单每年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出名单的企业不再享受该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等)
24.鼓励辖区企业并购重组。注册地在衡阳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内企业或其资产,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或工商变更登记后,由重组企业所在地按重组置入资产增值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购重组完成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继续享受被并购企业原有的优惠政策和继承使用被并购企业的用能、排污总量等指标。(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等)
25.着力提升农业发展质量。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5-30万元的资金支持。根据市级财政油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文件要求对企业进行奖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等)
26.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根据电商发展资金相关文件要求,对企业进行奖补。(责任单位:市商务和粮食局等)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部门支持、社会参与、协调推进”的原则,建立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各职能部门细化落实的责任体系,全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资金保障。建立健全奖补资金分担机制,对于涉及税收的,由受益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担。对于财政直接奖补的,四个中心城区奖补资金全部由市级财政负担;其他县(市)区及“两区一园一城”奖补资金实行财政分担,原则上市级财政与县(市)区、园区财政各负担50%。
推行奖贷联动机制,探索将整合后的财政奖补资金归集到一家银行发放,鼓励该银行以企业所得奖补资金总额为基数,放大10-15倍对企业进行无抵押授信贷款,撬动更多金融资金流向企业实体。
(三)广泛开展宣传。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报纸等传媒,面向企业、机关、高校、科研院所广泛宣传,有效提高市场主体对现行奖补政策的知晓率,确保“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四)有序组织申报。“奖补政策智慧云”服务平台运营之前,奖补资金由各部门自行下发通知,组织企业及时申报。“奖补政策智慧云”服务平台运营后,通过“奖补政策智慧云”服务平台,精准推送企业奖补资金申报信息,由企业自主申报,后台审核发放。
(五)综合评估绩效。建立和完善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过程管理和绩效监控,组织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评价结果与政策调整和今后申报惠企资金额度挂钩。
(六)强化底线思维。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以及获得奖补资金后非市场因素退出申领范围等违规行为的企业,核实后除收回已发放奖补资金外,还将其纳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得享受我市任何奖补政策。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奖补措施与已出台的政策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意见内容执行。
附件:衡阳市优化企业奖补投入政策一览表
附件
衡阳市优化企业奖补投入政策一览表
序号 | 类别 | 市级奖补内容 | 国省奖补标准 | 市级奖补标准 | 责任部门 |
1 | 着力打造国家先进制造业高地 | 新认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 — | 10万元/个。 | 市工信局 |
2 | 新认定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 — | 2万元/个。 | 市发改委 | |
3 | 新认定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 | — | 2万元/个。 | 市商务和 粮食局 | |
4 | 新认定的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 | — | 2万元/个。 | 市住房城乡和建设局 | |
5 | 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 — | 给予补贴。 | 市工信局 | |
6 | “上云、上平台”示范企业专项奖励 | 省里对“上云、上平台”的标杆制造业企业分档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补助。 | 每年培育10个深度“上云”示范企业和5个深度“上平台”示范企业。按照10万元/户奖励。 | 市工信局 | |
7 | 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 | ◆国家级100万元 ◆省级50万元 | 每年培育5个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按照10万元/户奖励。 | 市工信局 | |
8 |
着力打造国家先进制造业高地 | 实施生产过程自动化、智能化、减员增效改造项目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项目的企业 | — | 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市工信局 |
9 | 培育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 | 经与省工信厅沟通,省工信厅准备出台相关政策。 | 每年培育1个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按照20万元/个奖励。 | 市工信局 | |
10 | 培育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 | 经与省工信厅沟通,省工信厅准备出台相关政策。 | 每年培育2个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按照10万元/个奖励。 | 市工信局 | |
11 | 培育省级智能制造标杆车间的企业 | 经与省工信厅沟通,省工信厅准备出台相关政策。 | 每年培育7个省级智能制造标杆车间的企业。按照5万元/个奖励。 | 市工信局 | |
12 | 培育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 | 省里对单项设备或核心零部件最高奖励100万元,成套设备最高奖励500万元。 | 每年培育10个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按照10万元/台(套)奖励。 | 市工信局 | |
13 | 着力打造国家先进制造业高地 | 培育湖南省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重点任务工程化攻关“揭榜挂帅”项目的企业 | 省里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攻关任务的,按照实际工程化攻关投入经费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后续完成攻关任务的单位,按实际工程化攻关投入经费的20%予以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 每年培育1个湖南省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重点任务工程化攻关“揭榜挂帅”项目的企业。按照10万元/个奖励。 | 市工信局 |
14 | 培育工业绿色制造试点示范企业 | 省里对工信部当年认定的工业绿色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安排50万元。 | 每年培育5个工业绿色制造试点示范企业。按照10万元/个奖励。 | 市工信局 | |
15 | 培育工业设计中心企业 |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下一年度一次性安排奖励资金 100 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下一年度一次性安排奖励资金 50 万元。 | 每年培育5个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按照10万元/个奖励。 | 市工信局 | |
16 | 着力打造国家先进制造业高地
| 获评市级“移动互联网重点企业”称号的企业 | — | 30万元/个。 | 市工信局 |
17 | 获评市级“5G+工业互联网”示范工厂的企业 | — | 购置设备贷款按5%贴息,单个企业贴息最高限额30万元。 | 市工信局 | |
18 | 培育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安排奖励资金100万元,下一年度一次性下达。 | 每年培育5个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按照10万元/个奖励。 | 市工信局 | |
19 | 100个产品创新强基项目 | — | 单个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市工信局 | |
20 | 培育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工业领域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 | 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工业制造标杆企业、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工业领域知识产权运动标杆企业,一次性安排奖励资金30万元。 | 每年培育6个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工业领域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按照5万元/个奖励。 | 市工信局 | |
21 | 着力打造国家先进制造业高地 | 倍增培育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含数字化、智能化改造项目),当年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 | — | 其购置设备的贷款按照利率予以一年贴息,单个企业贴息最高限额100万元。 | 市工信局 |
22 | 新增的“军工三证”企业和省级示范项目企业 | — | 10万元/个。 | 市军民 融合办 | |
23 | 着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 | 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 — | ◆首次20万元; ◆再次5万元。 | 市科技局 |
24 | 培育国省科技奖励企业奖补 | ◆国家级特等奖150万元; ◆国家级一等奖30万元; ◆国家级二等奖15万元; ◆省级特等奖50万元; ◆省级一等奖20万元; ◆省级二等奖10万元; ◆省级三等奖5万元。 | 每年培育15个国省科技奖励企业。按照10万元/个奖励。 | 市科技局 | |
25 | 企业研发辅导奖补专项资金 | — | 300万元。 | 市科技局 | |
26 | 着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 | 支持科技创新重大项目 | — | 每年支持10个科技创新重大项目。按照50万元/个奖励。 | 市科技局 |
27 | 支持重点研发项目 | — | 每年支持10个重点研发项目。按照20万元/个奖励。 | 市科技局 | |
28 | 支持基础应用研究 | — | 每年支持40项基础应用研究。按照5万元/项奖励。 | 市科技局 | |
29 | 支持“双创大赛”的举办 | — | 给予补贴。 | 市科技局 | |
30 |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 | ◆国家级200万元; ◆省级100万元。 | 市科技局 | |
31 | 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 — | ◆国家级200万元; ◆省级100万元。 | 市发改委 | |
32 | 科技孵化器 | — | ◆国家级50万元; ◆省级20万元; ◆市级5万元。 | 市科技局 | |
33 | 产学研合作与创新联合体建设 | — | 给予补贴。 | 市科技局 | |
34 | 着力打造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 | 对年度内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以外汇到位资金为准,不包括外方股东的境内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 — | 按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折合人民币)金额的0.5%予以奖励,年度内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 市商务和粮食局 |
35 | 总部企业 | — | 前5年按地方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缴入总部企业奖励资金池,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 市财政局 | |
36 | 衡阳往返长沙或岳阳集装箱航线 | — | ◆每往返航次奖励3.5万元; ◆特殊情况下单边集装箱航线每航次奖励2万元。 | 市商务和粮食局 | |
37 | 港口吞吐集装箱 | — | 100元/标箱。 | 市商务和粮食局 | |
38 | 进出衡阳港的集装箱重箱 | — | 100元/标箱。 | 市商务和粮食局 | |
39 | 着力打造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 | 纳入财政补贴范围、入驻衡阳综合保税区的企业 | — | 综合补贴。 | 衡阳综保区 |
40 | 根据《衡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给予企业奖补 | — | 给予补贴。 | 市发改委 | |
41 | 着力打造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高地 | 首次获得质量奖的企业 | — | ◆中国质量奖50万元; ◆省长质量奖30万元; ◆市长质量奖20万元。 | 市市场 监管局 |
42 | 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 | — | 50万元。 | 市市场 监管局 | |
43 | 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 | — | 30万元。 | 市市场 监管局 | |
44 | 着力打造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高地 | 主持、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行业标准的企业 | — | 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 市市场 监管局 |
45 | 主持、参与制定湖南省地方标准的企业 | — | 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 市市场 监管局 | |
46 | 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新增市县(区)税收贡献部分 | — | 受益财政按“一事一议”原则予以奖励。 | 市金融办 | |
47 |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 — | 受益财政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予以支持。 | 市金融办 | |
48 | 企业上市过程中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 | — | 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 市金融办 | |
49 | 纳入衡阳市上市后备企业名单,且获得衡阳市国有相关产业基金入股的企业 | — | 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而形成的新增市县(区)税收贡献部分,由受益财政参照贡献额度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 市金融办 | |
50 | 着力打造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高地 | 注册地在我市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内企业或其资产 | — | 由重组企业所在地按重组置入资产增值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市金融办 |
51 | 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 | 5-30万元/个。 | 市农业 农村局 | |
52 | 根据市级财政油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文件要求给予企业奖补 | — | 给予补贴。 | 市林业局 | |
53 | 根据电商发展资金相关文件要求给予企业奖补 | — | 给予补贴。 | 市商粮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