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使用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邓某云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祁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李某(未到案)找到被告人邓某云,要邓某云用银行卡帮其收取资金并转移,同时答应付邓某云好处费。为获取好处费,邓某云在明知转移财物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在2021年3月8日使用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宝,按照李某要求将银行卡收到的钱款转至微信,再通过扫李某提供的付款码将钱款转至指定账户,共非法获利800元。经查,被告人邓某云名下的银行卡共收款10万多元,其中实为犯罪所得共66,458元。
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云为获取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为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