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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浩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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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1-27 17:09:03 打印 字号: | |

2022年1月27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浩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二审宣判,判决周浩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免予刑事处罚。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湖南省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永昌街道)依法征收包括上诉人周浩民家0.3分自留地在内的3亩余土地,并与周浩民家所在村组50名村民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但周浩民等12名村民未在征收协议上签字。2019年3月,湖南润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禾公司)通过竞买获得永昌街道包括上述被征收土地在内的一宗土地使用权。周浩民之兄周杰金因不满征收,于同年7、8月间擅自在自家被征收的土地上搭建了一个棚屋。同年10月12日上午,永昌街道接到举报,即与祁东县城管局联合组织强制拆除了该棚屋。周杰金、周浩民兄弟及其母亲龙冬秀等人闻讯到场阻工,从而引发争执和冲突。其间,龙冬秀上前打施工方陈某雄的耳光,被陈某雄推倒,周杰金上前帮忙,遭施工方肖某(另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殴打,龙冬秀见状上前殴打肖某,被肖某推倒致二级轻伤。后周浩民驾驶自己一辆白色丰田小轿车,进入施工现场并朝施工人群来回冲撞,至车辆陷入土坑才罢休。现场4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2人构成轻微伤。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周浩民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永昌街道是依法征收包括周浩民家自留地在内的村民土地,润禾公司依法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周浩民家人因不满征收,擅自在已被征收土地上搭建棚屋阻工,被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时进行阻拦并引发冲突,周浩民在冲突中驾车故意朝人群冲撞致多人受伤,其行为已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惩治。周浩民上诉称系正当防卫行为的理由于法无据。但鉴于相关执法部门存在执法不规范的行为,周浩民的母亲亦在现场冲突中受伤,周浩民作案确系事出有因,虽然有4人受伤,但伤情轻微,犯罪后果不严重,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其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