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法院网讯:正月初八,法院节后开工第二天。衡阳市德泉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衡阳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约来到衡阳中院,共同送上定制锦旗,衷心感谢衡阳中院秉公执法,使德泉大酒店与衡阳农商行系列合同纠纷案近20年的矛盾彻底实现案结事了。
德泉大酒店与衡阳市珠晖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现更名为衡阳农商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涉及多起另案执行,法律关系复杂,且双方互负义务,互为案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存在诸多矛盾,时间跨度长。
2007年10月,申请执行人德泉大酒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高院民事判决书向衡阳中院申请执行,请求继续租赁衡阳农商行的东方大厦房屋,同时衡阳农商行应收回出租给案外人杨某、谭某的东方大厦二处门面交付给德泉大酒店使用,在未回收之前,应减收租金。而德泉大酒店又作为另案被执行人负有向衡阳农商行清偿借款本金805万元及利息的义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杨某、谭某向衡阳中院提供了其与衡阳农商行的另案生效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确定了衡阳农商行整体收回东方大厦整体租赁财产不再出租时或整体出售租赁财产成功时双方终止租赁关系。鉴于继续租赁与终止租赁的矛盾,导致案件执行不能,衡阳中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
2021年10月因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衡阳中院决定恢复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法官直面借款清偿、租赁的继续和终止、案外人合法权益保护等现实问题,不回避,不退缩,认真梳理案情,研究对策,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最终决定依法将东方大厦及相关的资产予以整体评估拍卖,一并解决多年来的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双方矛盾纠纷。
2021年10月15日,衡阳中院依法将东方大厦及相关的资产通过淘宝网公开拍卖,11月18日,买受人德泉大酒店以53180890元的最高价溢价竞得。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对多案执行及相关遗留问题进行了一并处置,明确拍卖款先用于双方系列案的债务清偿,另外由德泉大酒店再支付2012500元解决系列案所有相关的债权债务,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衡阳农商行将东方大厦第一、二层营业用房交付给德泉大酒店。衡阳中院随即依法向各租赁方发出迁出通知,所有执行行为均已得到全面履行。至此,案外人杨某、谭某与衡阳农商行之间的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德泉大酒店与衡阳农商行多起纠纷得以全部化解,相关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该案的成功办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