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加快衡阳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和国家区域重点城市,着力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营造放心投资、安全生产经营的法治环境,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和衡阳市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市工商联)充分调研、协商,形成如下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备忘录。
一、成立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
市中院成立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组长由院党组书记、院长担任,其他院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二庭,民二庭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研究和出台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文件;研究和部署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重大活动;牵头与市工商联等外单位协调涉民营企业保护的相关事宜。
市工商联成立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联党组邹文胜担任,市工商联党成员副主席李宏雪、陈东良为副组长,市工商联法律服务部部长王锋、经济联络部部长蔡中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法律服务部,王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加强与市中院的联系沟通,及时通报民营经济有关情况和民营企业法律服务需求,协商制定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制度、措施;配合做好民营企业涉诉诉求的收集、移交工作,配合法院做好涉及民营企业的相关问题处理和案件办理的反馈工作;收集民营企业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法院反馈,配合法院总结推广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经验。
二、加强日常联系
市中院与市工商联不定期举行工作会商,围绕如何更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和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深入了解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司法诉求,研究加强和改进司法工作的有关举措,总结工作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并将会商成果、调研报告、主旨发言等结集发布。每年与市工商联联合举办1期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班,由市工商联负责组织,市中院安排人员参与授课。市中院办公室、市工商联法律服务部具体负责日常沟通联系工作。
三、完善民主监督
市中院邀请10位民营企业家、商协会会长和工商联法律服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市中院特约监督员和特邀调解员;市工商联可依法向市中院反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司法诉求,提出工作意见建议,转送的涉企投诉由市中院审管办统一受理和转办;市中院出台与民营经济相关的工作举措和服务意见时应需充分听取市工商联的意见、建议。
四、强化信息互通共享
市工商联依托企业监测调查系统,市中院依托司法大数据等平台,不断完善民营经济领域纠纷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研判。市工商联发现辖区内民营企业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时,应及时向市中院通报,加强信息互通,强化支持配合,有效发挥破产预重整、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制度的挽救、保护功能,依法助力民营企业脱困重生、提质增效。市中院成立驻市工商联法律服务站(市中院驻市工商联法律服务站工作规则另行制定文件规范),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法律咨询、走访调研、指导工商联法律服务部门依法高效开展服务等措施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助力衡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五、力促涉企纠纷多元化解
市工商联大力培育和发展商协会调解组织,推动商人纠纷商协会解,协同参与社会治理。推进商协会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入驻市中院诉讼服务中心,完善在线调解程序,深化对民营经济领域高发性、类型性矛盾纠纷的诉源治理。推动建立涉企信访案件会商机制,对有可能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共同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应急处理措施,引导民营企业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合理表达诉求,解决矛盾纠纷。
六、积极回应民营企业需求
市中院联合市工商联定点、定期深入企业开展“三服务”,了解企业司法需求,帮助企业防范经营风险;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以司法建议的形式从法律上释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切实帮助企业防范风险,并定期对司法建议落实情况进行回访;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适时发布涉民营企业公司治理、合同履行、金融借贷、知识产权、劳动合同等具体领域的典型案例,共同开展民营企业普法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民营经济的法治氛围;定期邀请市工商联法律服务部门、商协会及企业管理人员到法院旁听案件审理,拓宽企业管理者的法律知识。商协会可邀请法院相关庭室派员参加工作例会等,提供法律咨询、普法宣传等指导服务。慎用财产保全强制措施,严禁超标的查封,对符合条件能采取“活封”“活扣”的企业,尽量不“死封”“死扣”,有效释放查封财产使用价值和融资功能。完善民营企业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依托工商联工作平台和组织架构,推动当事人自动履行与提升信用评价挂钩,将自动履行债务的企业列入诚信履行名单库等激励,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定期召开为民营企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新闻发布会,与市工商联联合开展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现状专题调研,根据调研情况撰写调研报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涉民营企业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
市中院和市工商联参与法律服务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规定,严禁利用开展法律服务的工作便利谋取私利,严禁与服务对象不正当交往,严禁接受服务对象吃请、送礼。市中院参与法律服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服务对象要求保密的其他事宜。市中院参与法律服务的人员如与服务对象或具体咨询事宜由特殊关系的,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市工商联要以省纪委监委印发的《关于规范政商交往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意见》为准则,严禁以权谋私,干预司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谋取不正当利益。
(今后若有人员变动,由其继任者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签约人: 签约人: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衡阳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1年9月3日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