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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中院召开集中打击毒品犯罪专项审判活动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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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晓龙  发布时间:2022-06-24 10:59:29 打印 字号: | |

衡阳法院网讯:6月24日上午,衡阳中院召开“衡阳法院集中打击毒品犯罪专项审判活动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全市法院开展集中打击毒品犯罪专项审判活动情况和4起典型案例,并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市中院新闻发言人、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龙仕达主持发布会。

今年以来,衡阳两级法院积极响应省高院“关于2022年度集中打击毒品犯罪专项审判活动”号召,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毒品犯罪专项整治活动要求,全力以赴投入禁毒人民战争中。全市法院集中宣判毒品犯罪案件19件44人,依法惩处、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保持了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积极落实市禁毒委关于“联乡带村帮家庭”禁毒整治决策部署,与衡山县店门镇进行对口联点帮扶,筹集资金在该镇石门社区建立禁毒文化广场,通过帮扶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创业、召开禁毒屋场恳谈会、禁毒宣誓会等形式在当地营造浓厚禁毒工作氛围;针对涉毒人员年轻化问题,深入开展禁毒宣传进校园活动368场次,发放宣传资料4000余份,拍摄禁毒微视频、微电影作品10余个,向广大青少年普及禁毒知识,教育他们自觉远离毒品、抵制毒品;针对人民群众对一些毒品犯罪行为存在认识盲区和误区,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将震慑犯罪和教育群众相结合,努力形成打击一起、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此次发布会邀请了部分省人大代表和湖南日报、红网、湖南法治报、衡阳日报、衡阳电视台、衡阳新闻网等媒体参加。

会前,与会人员观看了衡阳中院制作的禁毒宣传片。

 

 

附: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衡东县】欧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欧某某与被告人殷某熟识,与被告人黄某是男女朋友。

2021年1月期间,欧某某的上线两次通过快递方式将毒品从云南寄往衡阳,欧某某安排殷某、黄某去取,并告知殷黄二人快递里有毒品。收到快递后,由殷某试吸了快递中的毒品再由黄某进行藏匿。1月18日,欧某某向王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1月22日,殷某被抓获。1月27日下午,黄某被抓获后主动带领公安将所剩冰毒350.43克查获。2月3日,民警从欧某某住处查获冰毒3.16克和麻古0.67克,并扣押欧某某的电子秤1个、封装袋若干、金属压片机1个。

二、裁判结果

判决:对欧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对殷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黄某犯窝藏、转移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典型意义

欧某某通过快递从云南省购买毒品寄送至湖南省衡阳市,以为不会被公安机关发现,辩解其没有购买毒品,也没有安排人收快递。但经审理查明,同案犯的供述等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与手机通话详单、快递信息等间接证据之间亦能相互印证,全案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共同印证欧某某先后两次通过快递从云南购买毒品并安排同案犯收取、藏匿的事实。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于毒品犯罪分子通过快递形式实施犯罪行为应锁定证据链,从严从重打击。

 

 

◆案例二:【衡南县】华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

吸毒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华某某长期居住在衡阳市石鼓区某社区,在2020年11月至同年12月7日期间在其家或其家楼下先后两次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给吸毒人员唐某、全某某等人,共收取毒资1200元。2020年10月至同年12月期间,华某某在其住处容留吸毒人员曾某某吸食了毒品约十余次;2020年11月中旬,华某某在其住处容留了吸毒人员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

二、裁判结果

判决: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收缴华某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上缴国库。

三、典型意义

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行为历来是我国刑罚打击的重点,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从严惩处。衡南法院对本案华某某判处实刑,慎用缓免刑,体现了人民法院认真履行禁毒职责,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罚和威慑作用。

 

◆案例三:【雁峰区】田某某、唐某某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田某某、唐某某系朋友关系,田某某系刘某某的“小弟”。2020年12月1日,孙某某认为黄某某卖给他的220克冰毒中有190克质量不行,便联系刘某某要求退货,刘某某安排田某某从邵阳将毒品送至衡阳孙某某处,同时将一批毒品和毒资带回邵阳。田某某联络唐某某陪他一同去运送毒品,并承诺给予唐某某好处。在驾车离开衡阳时,两人因形迹可疑被公安发觉后逃跑,并将毒品藏匿至廖某某住处,2021年1月30日,公安民警从廖某某的租住房内查获田某某藏匿在此处的159.26克疑似冰毒物。

二、裁判结果

判决:对田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对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追缴田某某所获毒资9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田某某的159.26克疑似冰毒物,依法予以销毁。

三、典型意义

毒品运输是毒品犯罪咽喉,控制毒品运输基本上就控制了毒品犯罪。运输毒品罪较其他毒品类犯罪具有隐蔽性强、取证难等特征。但运输毒品行为持续的时间相对较长,一经发现,对涉案人员和毒品的控制也较易。雁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田某某、唐某某从严惩处,对二人均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有力地打击了运输毒品犯罪,遏制了毒品的滋生蔓延。

 

◆案例四:【蒸湘区】罗某某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罗某某先后17次在衡阳市蒸湘区向吸毒人员段某某、罗某、柳某某等人贩卖冰毒,其所贩卖冰毒的重量约14.8克,收取毒资共计人民币37,300元。

二、判决结果

判决:对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典型意义

零包贩毒(一般指每次贩毒数量微小,直接给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每次贩毒数量基本上是吸毒人员一人吸食一到两次的量)作为末端毒品犯罪,是吸毒人员获取毒品的直接渠道。本案中罗某某通过微信渠道与吸毒人员联系,再进行线下交易,虽每次交易的毒品数量微小,但交易次数高达17次,总交易数量高达14.8克,情节特别严重。我国吸毒人数庞大,零包贩毒在毒品犯罪中所占比例较高,社会危害不容忽视。为有效遏制毒品蔓延,控制毒品犯罪增长,在严厉打击大宗毒品犯罪的同时也要依法打击零包贩毒犯罪。零包购毒往往价格便宜,交易方便,导致吸毒者容易反复购买,复购率极高。本案中,蒸湘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对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此类末端毒品犯罪的严惩。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