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卫华,男,汉族,1969年6月生,法律硕士学位,湖南省常宁市人,199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7月参加工作,现任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1984.09—1987.07 耒阳师范学校 学生
1987.07—1991.01 常宁县春和中学 教师((其间:1987.07-1990.07 湖南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自学考试大专学员))
1991.01—1992.01 常宁县人民法院 罗桥法庭书记员
1992.01—1993.03 常宁县人民法院 助理审判员((其间:1991.10-1993.12 湘潭大学法律专业自学考试本科学员))
1993.03—1995.01 常宁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
1995.01—1996.09 常宁县人民法院 政工室副主任、审判员
1996.09—1997.05 常宁县政法委 干事
1997.05—2003.02 常宁市委政法委 调研督查室主任
2003.02—2004.05 常宁市人民法院 党组成员、副院长
2004.05—2009.06 常宁市人民法院 党组成员、副院长((其间:2007.06-2009.12 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班学员))
2009.06—2010.04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干部
2010.04—2012.10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办公室主任、审判员
2012.10—2012.12 耒阳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
2012.12—2016.12 耒阳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15.02—2019.07 耒阳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四级高级法官
2019.07—2021.09 耒阳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三级高级法官
2021.09—2022.05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管领导、二级调研员
2022.06—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