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2年1月6日受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星光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小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31 375.71元。被执行人陈小清(女,汉族,1997年7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船山路39号1栋2单元604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保险、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未发现陈小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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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2022年2月8日受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6253.5元。被执行人段辉(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胜桥镇合泉村七组15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段辉车牌号分别为湘D77F07和湘D70J26宗隆牌摩托车二辆,但未能实际控制该车,扣划了段辉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共计3171.75元,并经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同意,将该款拨付至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剩余13081.75元尚未执行到位。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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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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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2022年8月1日受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幸福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167.89元。被执行人胡丽平(男,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川口办事处楼屋村南庄组)。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胡丽平名下车牌号为湘DVT527启辰牌轿车,但未能实际控制该车,扣划了胡丽平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共计1758.56元,并经申请执行人河北幸福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将该款拨付至河北幸福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剩余5409.33元尚未执行到位。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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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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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22年7月11日受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雷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标的 22017.05元。被执行人李雷(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山县贯塘乡枫林村横塘组34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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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2022年3月1日受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玲莉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44122.23元。被执行人彭玲莉(女,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玉合街道颜家社区迎宾路3巷5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彭玲莉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共计3417.82元,并经申请执行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将该款拨付至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剩余140704.41元尚未执行到位。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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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22年1月5日受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北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奇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000元,被执行人衡阳市奇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解放路66、68号中建衡阳商业综合体10003室。法定代表人:胡锡金)。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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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2022年7月11日受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春凤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777.19元。被执行人王春凤(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导子镇双喜村6组)。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王春凤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共1876元,并经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将该款拨付至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剩余3901.19元尚未执行到位。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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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2022年8月1日受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安国汇天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巧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646.98元。被执行人尹巧(女,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樟木乡迎水村尹家组26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尹巧网络资金454.88元,并经申请执行人西安国汇天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同意,将该款拨付至西安国汇天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剩余13192.1元尚未执行到位。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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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22年5月1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2)湘04执285号,执行标的额为120933 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文明(1970年1月2日出生,女,汉族,住所地: 衡阳市石鼓区市电信小区6栋1单元201房)。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微信、支付宝账户,于2022年8月2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文明所有的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88号御江帝景10号楼813室【不动产权证书号:湘(2018)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50257号】。查封期限为3年。于2022年8月30日在衡阳市车辆管理所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文明所有的车牌号为湘D222WM的大众牌汽车。查封期限为2年。此外, 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肖剑星 联系电话 0734—8893151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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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22年5月1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民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2)湘04执287号,执行标的额为38300.62 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民(男,汉族,1987年7月2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洪桥街道憩园社区县正东路47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微信、支付宝账户,但是被执行人账户上没有存款可以扣划。此外, 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肖剑星 联系电话 0734—8893151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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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22年5月1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2)湘04执298号,执行标的额为4703.52 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林盾(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长湖街27号2栋1单元601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微信、支付宝账户,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398元。在扣除执行费50元后,本院将其余执行款34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4455.52元尚未执行到位。此外, 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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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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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22年7月1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宋新香与被执行人伍莉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2)湘04执467号,执行标的额为21350.9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伍莉慧(女,1998年12月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角山乡角山村王泥塘组)。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微信、支付宝账户,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共计843元。在扣除执行费50元后,本院将其余执行款79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20557.93元尚未执行到位。此外, 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肖剑星 联系电话 0734—8893151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2年7月1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何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2)湘04执470号,执行标的额为151374.26 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何青(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红湘北路89号6栋1单元401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微信、支付宝账户,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共计18699元。在扣除执行费180元后,本院将其余执行款1851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132855.26元尚未执行到位。此外, 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肖剑星 联系电话 0734—8893151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2年7月11日受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一帆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标的 21177.3元。被执行人周一帆(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衡阳市雁峰区苏眼井社区居委会大西门巷13号505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艾湘玲 黄 琼 联系电话 0734—8893155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2年1月6日受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921.53元。被执行人朱文军(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陕西巷4号3单元401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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