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7日晚,邹某驾驶摩托车从桃源前往龙潭镇,为节约时间,便驶入正在修建的“桃龙大道”,当车辆行驶至桃源县佘家坪镇南岳殿村路段时,因道路不平整,导致车辆自翻,邹某倒地受伤。
经审理查明,案涉路段为安徽某建设集团公司承建,系尚未通车的新修公路,承建公司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建设工程一切险。案涉公路周围设置了相应的警示标识,部分地段设置有围挡。邹某系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且其右手手掌缺失,车辆系改装车辆。事故发生后,处理事故的交警部门认为该事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并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
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建设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均认为此事故应由邹某承担全部责任,承建单位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法院认为,邹某在右手手掌缺失的情况下,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路,且明知事发路段正在修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其不遵守交通规则、忽视自身安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酌定其承担70%的责任。某建设集团公司未在施工路段入口设置有效围挡,致使无关车辆随意进入施工范围,没有尽到安全监管义务,应当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酌定其承担3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公路承建单位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其也设置了警示标识,虽然围挡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还是尽到了一定的管理义务,邹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清醒认识到自身是不具备驾驶条件的,且其明知案涉公路正在修建,仍驾车驶入,自身的责任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