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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80岁能否再主张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损失?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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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9-30 09:31: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已满80周岁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再次主张残赔、护理等损失。

据了解,2016年10月2日,原告因走亲戚在省道226线桃源县枫树乡苏家堆村路边等车。被告徐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罗某驾驶的车相撞后侧翻,侧翻车辆掉落的货物压倒原告导致其受伤并双下肢截肢。交警认定二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不负责任。原告受伤后经鉴定构成二级、八级伤残,且住院期间需完全护理依赖,出院后至义肢安装前需大部分护理依赖(限壹人)。因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已经结案。该案最终判决罗某、徐某赔偿原告80周岁前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相关损失。现原告已年满80周岁,没有安装义肢,且身体健康、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

原告认为原生效判决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仅赔偿80周岁前的损失。现其已超过原生效判决确定期限(年限),根据法律规定有权要求二被告继续给付年满80周岁后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但二被告认为之前判决赔偿款项已支付完毕,案子已经终结了,自己不愿意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继续给付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的主张于法有据,但护理费标准过高,按实际情况予以核减。至于辅助器具费,因原告未提交实际发生费用的证据,不予认定。法官考虑实际情况,判决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年。据此,罗某与徐某同等各自承担原告五年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88475元。宣判后,法官对判后答疑,对二被告表示同情,但原告双腿截肢,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考虑到被告经济压力大,先继续给付五年较为适宜,并释法明理。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十九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备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本案中,原告主张80岁之后的相关费用,有合理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应当按判决内容予以赔付。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