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以案释法
以挂靠公司名义承包工程,却久拖农民工工资不还,谁该担责?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2-09-05 09:56: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中方县人民法院为19名农民工追讨回16万余元工资,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12月,被告姚某挂靠警某公司,并以警某公司名义从锦某公司处转包五新钢模钢构项目的安装工程,原告张某等19人在该工程中从事施工工作。项目完工后,因项目工人部分工资未发,原告张某等19人向县人社局投诉,该局在查处过程中组织原告、被告、警某公司和锦某公司进行四方协调,被告姚某对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数额进行确认,锦某公司同意以自己确认的未付工程款为限代付农民工工资,并按比例折算代付数额。锦某公司按比例已实际代付工资,但剩余部分被告姚某、警某公司、锦某公司均未支付。原告张某等19人多次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姚某招用原告张某等19名农民工从事案涉工程项目的安装工作,张某等19名农民工提供劳务,被告姚某应依约支付报酬;警某公司允许被告姚某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对被告姚某拖欠农民工工资亦应承担清偿责任。锦某公司相对于分包单位,系施工总承包单位,故对分包单位工资发放情况有监督义务,对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有先行清偿的义务。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姚某、警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张某等19人工资16万余元。被告锦某公司在被告姚某、警某公司未支付上述款项的情况下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