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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冒用姐姐的身份登记结婚 引发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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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6-09 11:50:04 打印 字号: | |

婚姻是爱情的必然结果,但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却假冒她人身份办理婚姻登记,法院这样解开这个结......

近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诉某县民政局行政登记纠纷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罗某因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冒用其姐姐的个人身份信息制作假身份证,于2006年8月10日与他人向被告某县民政局申请婚姻登记。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声明书等相关信息,经审查后认为二人符合结婚条件,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二人颁发了结婚证。2022年1月28日原告罗某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证。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诉婚姻登记行为系被告于2006年8月10日作出,原告最迟应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内,即2011年8月10日之前提起行政诉讼,现原告向本院起诉,早已超过法定5年的最长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罗某的起诉。

法官提醒: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的规定,雨湖区法院向某县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某县民政局将“罗某”与他人于2006年8月10日办理的结婚证予以撤销。



 
来源:雨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