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陈某某(另案处理)联系李甲(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并约定送货上门。后李甲联系其弟李乙(另案处理),李乙又联系被告人唐某某(某平台外卖员)。被告人唐某某明知运送的是毒品,仍然按照李乙要求,至某小区门口取一内装有8余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的黄色纸袋,并将其送至陈某某处。陈某某通过微信向唐某某支付运费。
【以案说法】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运送的是毒品,为谋取非法利益,仍应李乙要求上门取件,并将毒品送至陈某某住处并交付,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依法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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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写:上海崇明法院 张一献 朱宇如 陈雨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