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2年8月1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姝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4739.85元。被执行人蔡姝慧,女,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环城南路43号203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蔡姝慧在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金世福终身保险1份,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百万任我行两全保险1份,现金价值分别为 3890.19 元和2857元,共计 6747.19 元,并经申请执行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将该款拨付至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剩余37992.66元尚未执行到位。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 刁俊军 联系电话 0734—8893152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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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22年9月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勇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189.63元。被执行人陈勇军,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洪桥街道上正社区县正中路一巷7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执行人陈勇军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共679.73元,并经申请执行人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同意,将该款拨付至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剩余1509.9元尚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陈勇军名下虽有两辆轿车,但根据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不宜对该车辆进行查封和处置。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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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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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22年7月19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衡阳市钱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品尚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7270元。被执行人衡阳市品尚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蔡伦路36号第三层东侧(真空机电设备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黎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经查,被执行人衡阳市品尚源贸易有限公司下无网络资金、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有余额(共600余元)的银行账户已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等法院冻结。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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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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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22年9月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朴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7487.05元。被执行人杨朴玉,女,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三湖镇中合村岸冲组。经查,被执行人杨朴玉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保险、证券、不动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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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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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22年10月19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资小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296.15元。被执行人资小喜,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南阳镇南阳村7组。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资小喜名下车牌号为湘D9W833,识别代码为A12397的马自达轿车1辆,但未能实际控制该车,扣划了被执行人资小喜银网络资金521.46元,并经申请执行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将该款拨付至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剩余3774.69元尚未执行到位。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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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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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22年11月1日受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志洪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 12578.81元。被执行人陈志洪(男,汉族,1984年6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市荫田镇白马村第七村民小组020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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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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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22年8月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国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4694.79元。被执行人唐国伟(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栗江镇双岭街18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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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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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22年8月5日受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屈海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6704.04元。被执行人屈海昆(男,汉族,1972年12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渡西居委会渡西商业城28栋301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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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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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22年7月11日受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资玉凤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5 479.19元。被执行人资玉凤(女,汉族,1988年9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南阳镇新胜村7组)。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保险、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未发现资玉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 艾湘玲 黄 琼 联系电话 0734—8893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