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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公正司法优服务,助企纾困获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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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佳琳  发布时间:2023-07-13 18:58:28 打印 字号: | |

“感谢法院的公正判决,使我们公司的案件得到高效化解,解决了公司的燃眉之急,太谢谢你们了!”7月12日,祁东县甲公司将一面“诚心为民服务企业,高效司法彰显正义”锦旗送到了祁东县人民法院民一庭。

2020年6月,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沥青砼路面施工承包协议》,双方约定被告乙公司将其承包的祁东县某小区路面摊铺沥青砼工程分包给原告甲公司进行施工,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工程概况及工程内容、合同工期等内容。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施工完成后,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对项目进行结算,被告乙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廖某在《对账单》上确认尚欠原告甲公司工程款134.2万元及利息。原告甲公司多次催收工程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廖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彭期罗了解到本案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工程转包、分包等问题。为尽快化解矛盾、保障企业权益,承办法官从上百页的证据中一笔一笔核实账单,从双方的诉辩意见中一句一句推敲核实,最终理清了事实,查明了真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后,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了无建设施工资质的被告廖某, 系违法转包。被告廖某又借用被告乙公司的资质与原告甲公司订立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案涉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被告廖某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被告乙公司的资质签订施工合同,为国家法律明确禁止行为,被告廖某及乙公司应当对案涉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依法判令廖某及乙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134.2万元及利息。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上诉期满后,被告乙公司主动联系原告甲公司兑付案涉款项,这起涉营商环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圆满化解。

一面锦旗,承载着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支持和认可,也是法院积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体现。近年来,祁东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树牢“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建设者,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意识,以需求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实效为目标,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确保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