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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按收赃人“需求”盗窃他人财物
湖南3被告人按需偷盗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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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丹丹 李 兰  发布时间:2023-09-19 08:49:40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  (记者  陶  琛  通讯员 谭丹丹  李  兰)按照收赃者列出的“收购”要求、物品特征等,提供“订单式”服务,实施有目标有计划的盗窃活动,形成“订盗销”黑产交易链。近日,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欧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2年3月左右,曾某得知洪某收购赃车,遂联系欧某计划一起盗窃电动车卖给洪某,欧某当即表示同意。事后,二人约见洪某并根据洪某“收购”要求确定被盗电动车的收购标准、价格及交易地点。同时,洪某告知曾某、欧某不要偷新的电动车,其不收新车,电动车偷到手后提前联系,其到约定的地点接车。从2022年4月至7月2日,被告人曾某、欧某在衡南县共盗窃7台电动车,被告人洪某均予以收购。经认定,涉案7台电动车价值共计9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洪某、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法院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3-09/19/content_232512.htm?div=-1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