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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狩猎说“不”
——衡阳中院依法审理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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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芬芬 杜聪  发布时间:2023-12-20 15:07:17 打印 字号: | |

衡阳法院网讯:“我们是汤某、郭某、陈某,因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破坏了生态系统功能和平衡,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向社会公众道歉,并保证以后绝不再犯。”近日,衡阳中院依法审理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汤某、郭某、陈某通过在正义网刊登致歉信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2年12月23日,汤某、郭某、陈某三人为满足个人食用喜好,在禁猎期携带气枪驱车狩猎,射杀9只飞禽。经鉴定,8只珠颈斑鸠属于国家保护“三有”野生动物和湖南省重点保护动物,1只红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案涉9只鸟类共计价值17400元。当地林业局出具生态修复意见认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6605元。

衡阳中院高度重视,由审委会专职委员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真研读案卷,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向汤某、郭某、陈某释法说理,并促成公益诉讼起诉人与汤某、郭某、陈某达成调解。

最终,汤某、郭某、陈某三人认识到自身错误,自愿赔偿因非法狩猎行为所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修复费24005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只有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检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并依法取得特许类猎捕证或狩猎证的情况下,才能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猎捕保护野生动物。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提高法律意识,保护物种多样性及生态环境,切勿因个人喜好、利益而非法狩猎,触犯法律红线。

 

文稿:曾芬芬 杜聪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