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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完又解除,可以要求退还中介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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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奇奇  发布时间:2024-02-26 15:45:33 打印 字号: | |

中介人促成的合同解除了,可以要求中介人退还费用吗?祁东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告诉您答案!

基本案情:2020年3月1日,经中介人李某居间介绍,A公司与高某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高某向A公司订购1万台额温枪,高某预付了部分货款。同时,李某与A公司签订一份《居间协议》,协议约定李某介绍了1万台额温枪客户订单,A公司按30元每台向李某支付佣金,签约当日A公司向李某支付5万元佣金,剩余佣金将在高某付完尾款后2小时内结清;如因工厂原因需退款给客户,该佣金部分相应比例退回。《购销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届至,A公司一台额温枪都未交付,高某遂与A公司解除了合同,A公司退还货款后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中介费5万元。

法院判决:A公司与李某签订《居间协议》成立并生效,双方成立中介合同关系。本案中李某作为中介人已经促成A公司与高某签订了《购销合同》,履行了居间义务,理应获得中介报酬。然而,案涉《购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A公司未如约交付货物,从而导致《购销合同》解除,并退还了高某预付的货款。因双方在《居间协议》中约定:“如因工厂原因需退款给客户,该佣金部分相应比例退回”。A公司因自身原因退还货款后,李某应按照相应比例退回佣金。但本案出现了A公司未交付一台额温枪的极端情形,其还要求已履行完居间义务的李某退还全部中介费,实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故法院综合考虑A公司的违约程度、李某从事中介活动产生了必要支出,酌情判定李某退还A公司50%的中介费2.5万元。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人的义务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若中介人已经履行了中介义务,促成了合同成立,即便合同后来被解除,但中介人对此并无过错,故合同的解除不该影响中介费的收取。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芝